10月2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西安某高校19歲大學生李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該案系杭州首個支付寶訴用戶涉嫌騙取賠償民事訴訟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1元,並承擔本案相關訴訟費用10000元。
法院判決 圖據杭州互聯網法院
【獲賠3050元】
爬山發現手機丟失 支付寶賬戶被“盜刷”
李某稱,5月16日,自己與朋友去爬山,下山後發現手機丟失,撥打手機號碼提示已關機。他用朋友的手機登錄了自己的支付寶賬戶,發現賬戶內2550元餘額及500元花唄餘額均遭盜刷。
據悉,案涉支付寶賬戶被“盜刷”事件當天,李某的賬戶發生了5筆支付交易,其中前兩筆交易,李某認可系其本人操作支付,後三筆,李某稱系手機丟失後被他人盜刷。
5月19日,李某向支付寶提交了理賠申請書,要求支付寶賠償被盜刷的3050元。李某稱,他於5月18日向當地警方報案。5月30日,支付寶按照“一案先賠”的原則,在案情未清楚前先行向李某支付了3050元賠償金。
【支付寶起訴】
“丟失”的手機機主刷臉登錄賬戶 涉嫌虛假申報賠償
6月22日,李某通過人臉識別驗證後再次登錄支付寶賬戶,支付寶後臺隨即發出數據異常警報。支付寶公司技術人員對異常信息進行了核驗,認為李某存在謊報賬戶被盜、虛假申報賠償的情況,支付寶公司在對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後,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支付寶後臺數據顯示,5月16日,李某的支付寶在12點28分、12點34分發生了2筆支付交易;當天14點28分、14點29分、14點45分,其支付寶通過密碼驗證發生了3筆交易,其間該賬戶還修改了密碼;6月22日,李某兩次通過人臉識別登錄支付寶賬戶,這一系列操作的手機IMEI碼均為同一個。IMEI為手機串碼,是手機出廠時生產商所設置的獨一無二的編碼,相當於手機的“身份證號碼”。
支付寶方面表示,此操作行為表明李某在其聲稱已丟失的手機上重新登錄了支付寶賬戶,使用了其聲稱已丟失的手機。
9月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受理此案。9月7日,李某返還了3050元,並致電支付寶解釋。李某稱,6月底,他在宿舍找到了自己已經關機的手機,此前是他的室友用他的支付寶交了就業安置費。李某表示,自己獲得理賠金也找回了手機,就再也沒管這事,沒想到會因此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認定謊報賬戶被盜 賠償支付寶1元損失
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通過對支付寶系統數據反映賬戶操作情況進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請賬戶“盜刷”事件前後,該支付寶賬戶存在與李某報案陳述相互矛盾的異常操作,再結合李某庭審的辯解,顯示在系統數據反映事實、李某報案陳述事實及李某事後解釋事實三者間,存在難以彌合的矛盾,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支付寶公司主張按系統數據反映情況,從高度蓋然性的層面認定李某存在謊報賬戶被盜、虛假申請賠償的事實,符合司法上的事實推定規則,本院予以採納。
庭審現場 圖據杭州互聯網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使用虛假、欺詐手段向支付寶公司申報不真實的非授權支付損失賠償,違反雙方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約定,構成違約,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1元損失賠償及因維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萬元共計10001元。
【案件焦點】
法官:為網絡社會主體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
杭州互聯網法院表示,本案李某的行為對支付寶公司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不但會損害支付寶的經濟利益,更有可能動搖支付寶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互信,導致互聯網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最終受損的是誠實的用戶和誠信的企業。李某的騙賠行為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也違反了當事人合同約定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受到社會道德的負面評價和國家法律的懲戒。
本院希望本案判決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以期用法治方式規範網絡行為,為網絡社會主體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杭州互聯網法院還表示,本案的意義還在於通過司法為信息技術創新賦能。本院經審查認為,智能風控系統在本案的運用,符合司法事實推定規則,可以從高度蓋然性的層面認定李某存在謊報賬戶被盜、虛假申請賠償的事實,因此通過證據規則審查對該信息技術創新成果的運用予以確認,以此探索互聯網規則治理的創新,在最大程度上對治理網絡騙賠黑灰產(所謂網絡黑灰產,指的是電信詐騙、釣魚網站、木馬病毒、黑客勒索等利用網絡開展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發揮出司法審判的示範、警示作用。
紅星新聞記者 吳丹若 李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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