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婚姻登記前,患重大疾病情況應如實告知對方!

自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臺。對於結婚前的患病情況是否應該告知,什麼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輿論存在不同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李亞蘭說,這一規定強調了婚前告知義務,有利於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防止因為婚後病發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義務,以及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關於條款中“重大疾病”的範圍,李亞蘭表示,隨著醫學的進步,一些疾病將可能治癒,為保持法律的延續性,不宜在法律中規定何種疾病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可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類比,具體應當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衛生部門解決。

  

  那麼,強調對婚前病史的知情權是否可能侵犯個人隱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夫妻在共同空間內生活,其關係具有高度親密性,而患病情況和優生優育具有一定相關性。考慮到婚姻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應當要求患病的一方將真實情況告知對方,在這裡隱私權要讓位於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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