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北京:物業收費擬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一建聞 | 北京:物業收費擬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一建聞 | 北京:物業收費擬實行市場調節價

11月25日,《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受市政府委託作說明。

對於小區物業費標準,《條例》明確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人進行協商並適時調整。同時,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標準和內容,行業協會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協商物業服務費時參考。

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物業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業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依法對業主作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對於開發商前期引入的“老物業”,《條例》提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管理人。期限屆滿,業主未就是否繼續使用作出決定的,在業主共同決定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並生效之前,前期物業管理人繼續提供服務。

此外,《條例》提出,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管理人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交接義務,並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原物業管理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妨礙新的物業管理人進場服務。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1萬元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並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條例》降低了業主大會成立門檻,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面積過半下,5%以上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均可以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對於業主委員會,《條例》提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業主,以及未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或者存在欠繳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業主,不可以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業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

對於有些無法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條例》創設物業管理委員會,賦予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的職能,為更廣泛地實施物業服務提供製度基礎,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識不足、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制度運行不暢造成的所有權行使不充分問題。

《條例》還規定,業主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責任人,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對未履行責任的物業管理人,可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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