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家庭暴力,實在太難了!
在大家對”家庭暴力“一片譴責之聲時,我忍不住很悲觀。在我看來,目前想要通過幾個案件、幾部法律制止家庭暴力,實在是太難了。1刑法處理,門檻過高
“他都把她打成那樣了,還不構成犯罪嗎?”
能有這種想法的,已經是普通群眾中的有法律意識人群了。
但是,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虐待罪中,人體損傷情況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處罰)因素。
專業性地說法:故意傷害罪是有入罪門檻的,故意傷害必須達到”輕傷二級“以上標準,才能構成了刑事犯罪。
輕傷二級是最低標準,那麼這個最低標準是什麼狀態?給大家舉個例子,普通人品一品:
➤比較敏感的地方:
女性”陰道撕裂傷“,男性”一側睪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比較熟悉的地方:
面部、耳廓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大家拿尺子量一量,這是怎麼樣的長度面積)
➤成語“鼻青臉腫”的情況
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肋骨骨折2處以上
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骨折、性器官撕裂,這些聽起來毛骨悚然的病痛,僅僅達到”入罪門檻“,通俗的說,只有把人打成這樣級別的傷害,才剛夠進監獄。
而我們看到的報道中”打到鼻青臉腫“,很難達到輕傷二級的標準。
實踐中,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會按照“虐待罪”處罰,這讓刑罰處罰難上加難。
作為“親告罪”的虐待罪,如果是重傷以下,屬於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即便造成了輕傷,只要“苦主”不說,也沒法。(被害人說了,也難辦,下文會說)
坦白說,沒有被達到入罪標準,於被害者身體而言,還算不幸中的萬幸。如果真的被打成法律認定的輕傷、重傷,那更是慘狀。
我曾經辦理過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男方四十多歲,女方三十多歲,在同居階段男方就經常對女方拳打腳踢。女方實在受不了,搬出男方家中。可是一天晚上,喝醉了的男方還是找到了女方現在的住址,一頓暴揍後,拿出硫酸潑了女方的面部,造成重傷。
男方當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多重的刑事處罰、多少錢的賠償,都換不回毀容女子的面容了。
2
治安管理,清官難斷家務事
如果構不成“犯罪”,家暴“違法”總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管著了吧!警察蜀黍總會幫助弱勢群體了吧!
但是真實情況往往是這樣的——
也就是說,警察在“家務事”中執法困難,絕非本意,而是受制於:
當事人翻供。
做事講證據,司法程序更是如此。
司法程序的開啟,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接警——出警——現場處理,都僅僅是開始。
為什麼當事人被害人的“證言”如此重要?因為這是證明存在“家暴”且由他人造成這一基本事實的重要證據。
我們來做一個簡單的推理遊戲:
當事人女性身上有嚴重的淤青,手上有傷口,過了幾天,女性報警稱:被老公家暴。
你是警察,怎麼辦?
目前你掌握的材料:1.能證明這些傷都是在家中現場造成的,但是時隔好幾天,現場已經破壞,沒有蛛絲馬跡可供“柯南”偵查。
2.現場只有受傷女性和她老公兩個人。
根據受害人證言和實際傷害,幾乎可以證明這傷和老公有關係。
但是沒過幾天,女方突然變換說辭:這淤青是我自己打掃房間時,不小心跌倒在地上(牆上)碰到導致的;手上的傷是我在做飯的時候拿菜刀、收拾菜板時不小心自己割傷的……
似乎有理有據,你是警察,執法要有證據,你說怎麼辦?
俗話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而我們處理此類“家事”的基層民警,真是有苦難言。誰不願意做“斬妖除魔”的英雄呀,但是遇到不配合的當事人,警察蜀黍就是天大本事也不“無能為力”啊!
3
人身保護令,誰來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貢獻之一,是被申請人(也就是“實施侵害的人”)必須履行人身保護令,否則將會被法院給予訓誡、拘留、罰款。
➤請問,誰來監督執行?是讓警察叔叔寸不離身、貼身保護嗎?
➤ 請問,如果家暴不幸發生在農村,一個農村婦女申請了“人身保護令”,我們如何有辦法防止前夫潛伏在鄉間小路,繼續騷擾、跟蹤,就算男人暫時離開了家,難道就找不到人了嗎?
4
處罰“家暴”是“死局”嗎
不是。
首先,請認真考察交往、結婚對象,請具備基本的鑑別渣男(包括“家暴女”)的能力。
其次,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記住:
不要被他悔過的淚水迷惑,馬上離開他!
請第一時間報警,尋求幫助!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無數前人已經用血粼粼的事實證明了。
別相信“被家暴了我就打回去”這些女人的“鬼話”,能說出這種“狠話”的女人,很多都是被男人寵上天的,她們是永遠不會遭到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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