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什麼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事實,若對方不予承認,則需要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例如:報警後公安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的證明等。以毆打、捆綁、殘害等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屬於通常說的“硬暴力”,以“硬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例如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其社會活動自由、通過監控家庭成員的通訊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屬於通常說的“軟暴力”。對於“軟暴力”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很難通過證據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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