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自己買的車位,物業只允許停放一輛車,合法嗎?

189烤肉


哈哈,我買了四個車位,超貴,其中兩個是子母,但卻有兩個不動產證,因為有一個消防栓造成了缺陷,後來我出了1600元,把消防栓移走了。這兩個橫著的車位是小區唯二兩個橫著又有兩個證的車位,價格35萬全包了。後來我又買了兩個人防車位,其中一個是家人投資的,一個要15萬8千。

其實租客比我聰明多了,兩個有證的,前後她們都能停兩臺車,兩個人防車位,都是橫著的微型車位,但豎著卻都能停兩臺兩廂的車。開始的時候我的租客卻停了兩臺三廂的車,車頭直接突出三分之一,物管向我投訴,我說,車位租出去了,你是投訴我停兩臺車還是投訴我車頭突出來了,如果是前者,你管我在車位放大床也沒關係,如果是後者,那你把租客另一臺車趕走,讓她把我最後一個車位也租了呀。

現在我自己都沒地方停車了,因為四個車位都租出去了,不過,我一個車位有三個車牌號,我自己可以進來,就是要找些違規的地方停,但總比停在外面挨罰單強多了,每天我們都會被貼條,不過只是小區內部貼條那沒關係。現在我就是這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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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是服務業主的,不是管理業主的!車位是業主花錢買的,有產權,就和地下室一個概念,難道我地下室放什麼東西還需要物業管嗎?車位是停車的,也沒說停什麼車!我停5輛自行車是我自己的事!按照物業的說法一個車位只能停一輛車,難道我停一輛半掛車也可以嗎?他媽的物業公司就是我請的保姆,就是伺候業主的!擺清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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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切的說,這是合法的。當然,首先要確認這個物業賣車位的行為是合法的經過授權的,小區業主都是認可的。

1.作為小區的車位來說,都是定車定點的停放的。也就是一車一位,並且是固定號碼來停放。所有的非登記號碼不能在該車位停留。

2.車位管理需要。雖然車位是你買的,但是你的車位只能同時停放一輛車位。如果你登記了兩車一位,那麼很可能你會兩車同時回來的時候,要求物業公司給你安排另一個停車位。就你這樣的提問者來說,這種可能性非常高。

3.車位資源有限,物業公司人力資源也有限。不管你家多少車輛,一車一位,這是業主公約或者車位管理規定都明確了的,不能因為你一個人的行為而改變。物業公司也不能因為你的要求,而增加因停車造成額外的人力資源成本。

4.不能因為你一個人而亂了小區停車秩序。很多家庭不要說兩部車,三部車四部車的都很多。車輛多了自然難管理,以後別人來了也說這車是你家的,然後停你車位呢?物業公司或許會因此造成很多的業主矛盾,導致管理混亂。

5.業主素質很重要。真的你家有兩輛車,在車位富餘的情況下,你應該購買兩個車位,便於車輛停放。況且你交的費用只是一部車的費用,物業公司沒有義務為你的另一部車提供免費的服務。

相信這位業主自己心中也知道是不可以兩車一位的,只是希望能更多的看到支持自己的意見罷了。因此而增加自己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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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自己買的車位,物業只允許停放一輛車,合法嗎?

      這個問題,首先我想說合理嗎?如果不合理又何談合法呢?如果業主購買了車位,暫時並未購買車,那停車位就是空置,如果業主購買的是摩托車或自行車,是不是還不能停放呢?對於這些問題,我想物業是不能干涉業主的行為的吧。

      那麼,為什麼物業又只允許停放一輛車呢?我想這應該是出於安全考慮吧,一般情況下,一個車位也只能夠停的下一輛車,有些地方,停一輛車都還挺困難的,一不注意還容易剮蹭的旁邊的車輛,這種情況又何談挺2輛車呢?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子母車位,現在一個家庭有兩輛車的逐漸增多了,房開為了滿足部分群體的需要,設置了數量不多的子母車位,同時停放兩輛車,而停車位佔用的面積小於兩個停車位的面積,這是社會經濟發展,逐漸形成的,這種子母車位同時停放兩輛車是沒有問題的,物業作為服務企業,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這一點,滿足業主需要,停放2輛車。

    我們來說說合法性,你買的車位那就是私家車位,屬於你自己的車位,就算別人停放,那也是暫時停放,只要你一個電話,別人也是要小跑來給你挪車位的,而這車位別人停放了你就不能停放,所以你自己如果已經停放了一輛車,那怎麼能再停放一輛車呢,如果你真的要停放另一輛車,那恐怕就要佔用公共通道了,那是不行的!

     最後我想說,主張自己的權利,利益時,首先要溝通,協調,多站在對方的角度想想,不要得理不饒人,當然也不要隨便妥協,自己的權利也要爭取到底。


梅姐來說劇


這應該是子母車位多付停車費是否合理問題詢問。

車位的買賣與後期的使用管理,是車位的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兩者的關聯度並不是很大。提問人購買車位時,地產營銷作出的一些涉及物業管理類的承諾,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那就是不算數的!

比如營銷說:車位可以免費停放使用、可以砌牆圍起等。地產公司無權做出損害物業公司利益的承諾,同樣,物業公司也不可以。

提問人的本意應該是子母車位是否要多付停車費的問題,而不是一位多車停放的問題。

我們先來說一說一位多車停放的問題。這個問題在現代數字識別車場管理系統根本就不是問題。現在有不少業主名下有多輛車,在只有一個車位的情況下,會有以下兩種情況出現:

1、業主名下的幾輛車輪流在小區出現,但不同時出現。

2、業主名下的車,兩輛或多輛同時出現在小區停車場。

如果業主購買了一個標準車位,按月支付管理費,那麼業主可以停一輛車,如果名下有多輛車,只要在物業登記備過案,隨便哪一輛都可以隨時進入,只要場內已有一輛存在,名下第二輛車進入後按臨時停車收費處理。

出現異議的是子母車位。“子母車位"是銷售用語,而非法定用語。是指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或多輛車。(如下圖)

現在來說一說子母車位比標準車位多收費的問題。

首先明確一下車輛管理收取費用的幾個概念。

1、小區車位管理費與車輛的數量有關,默認的是一車一費。

2、車位管理費的定價是根據標準車位而定。

3、子母車位的面積超過標準車位,人員清潔物料消耗,燈光通風能耗等超過標準車位,低於或等於兩個車位。

4、從使用的概率來說,子母車位的兩輛車軋損路面的機率等同於停放於兩個標準車位的車輛。

5、使用子母車位對於小區交通管理成本(比如多登記備案一個牌號),在區內發生碰擦安全事故的幾率兩倍於標準車位。

我們知道,小區停車不同於商業停車場,收取的停車管理費大部分城市是由政府管控,而政府定價核算依據全部來自於標準車位,物業公司對於子母車位的管理支出大於標準車位,所以對於子母車位多收停車管理費是合理的。


回到本題,提問人表述的準確意思應是,子母車位的車主如果僅出一個標準車位的管理費,物業公司只允許停一輛車,是否合法?

提問人的車位產權證上,不會出現子母車位用語,或供停放兩輛車,也就是默認一位一車。在證上可以看出停車面積大於一般的車位,僅此。

那麼從法律認定來說,一個車位也只能停一輛車。哪怕你的車再大也是可以的,比如福特的猛禽,只用交正常的管理費即可。但如果你停一輛奧迪A4和一輛smart,物業公司多收一些管理費是合法且合理的。


業主往往提出異議,銷售員說可以付一個車位的管理費可停兩輛車的!

本回答前面已說,地產公司無權代物業公司做出無效承諾。

物業公司說車位銷售價可以打對摺,開發公司認不認?


老包有時不在線


題主這個問題應該是兩車一位的問題,每個地方每個小區物業規定都不一樣,我認為,自己買的車位使用權肯定是我說了算,我想停哪輛車就停哪一輛,我想讓誰停就讓誰停,物業只讓停一輛車的做法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合適的。

1、我的車位我做主。一個車位十幾萬元,到底有沒有產權還是個未知數,但幾十年的使用權還是有的,每天還得給物業交2元錢的管理費,這麼多錢難道我隨便停個車還不中了?又沒有佔用別人的車位。我多次開別人的車回小區,牌照在擋車器前識別不了,就按兩下喇叭讓保安過來,保安讓我報一下車位號,叮囑只能停在自己的車位裡,一般登記好就起杆放行了。他們配備的有對講機,會呼叫監控員看我停的位置是不是自己的車位。也有個別小區車位是與車牌綁定的,不允許別的車進入,說是為了加強管理。

2、物業的做法不合法。業主通過正當渠道購買的車位有合法的處置權。可以停放車輛、變賣、贈予、出租、抵押、繼承,物業只讓停放一輛車的做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我的小區前幾年有一件事我記憶猶新,鄰居老黃買了個車位,裡面只停放自己的一輛老年四輪電動代步車,佔用車位還不到一半,樓下的鄰居老齊見了說每月出200元把自己的老年代步車也停裡面,老黃一合計一半車位空那也空,還不如租給老齊,每個月也能收入點錢補貼家用,於是一個車位裡面就停了兩輛老年代步車,物業不願意了,因為車位綁定的是老黃的電動車牌照,雙方發生矛盾,起訴到法院,法院調解認為老黃有自主處置自己車位的權利,物業規定車位和牌照號綁定是霸王條款,老黃理直氣壯的把車位租給了老齊。

現在很多物業擺正了自己的地位,就是為業主服務的,一切為了業主,業主的車位裡停別的車,又沒有亂停亂放,不妨礙小區的日常管理,一般還是讓停的。


上官天竹


很多人是不是把問題理解錯了意思啊?!題主問的是同一個車位是否可以輪流停兩輛車,指的是空閒的時候可以停另外一輛車,而不是同一個車位同時停兩輛車。

目前有些小區存在這樣問題,就是物業要求同一個車位只能停一個車牌號的車輛,就算車位空著,自己家的別的車牌的車也不能停進去。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好管理,因為如果不是有備案有停車位的車輛停到停車場(與保安說有備案的車位空著,實際停了車的),那就勢必會佔用別人車位,物業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有人說同時備案兩個車牌就好了,實際上這種操作同樣會存在上面那個問題,只是更容易找到車主罷了。

對於這個問題,個人建議物業還是應該要允許自己車位空閒的時候停其他車輛,關於管理問題也可以與業主簽訂相關保障協議,比如停在不是本人停車位的車輛同意全部拖走等等。

以上


心牧歌


確切的說,這是合法的。當然,首先要確認這個物業賣車位的行為是合法的經過授權的,小區業主都是認可的。

目前我居住的小區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就是物業要求同一個車位只能停一個車牌號的車輛,就算車位空著,自己家的別的車牌的車也不能停進去。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好管理,因為如果不是有備案有停車位的車輛停到停車場(與保安說有備案的車位空著,實際停了車的),那就勢必會佔用別人車位,物業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車位資源有限,物業公司人力資源也有限,不管你家多少車輛,一車一位,這是業主公約或者車位管理規定都明確了的,不能因為你一個人的行為而改變。物業公司也不能因為你的要求,而增加因停車造成額外的人力資源成本。

對於這個問題,個人建議物業還是應該要允許自己車位空閒的時候停其它車輛,關於管理問題也可以與業主簽訂相關保障協議,比如停在不是本人停車位的車輛同意全部拖走等等。


策劃大咖小邱


住宅小區每個車位,都是按照標準的規格劃定。每個車位允許停放的車輛,不得超出規格劃線範圍。否則,將影響相鄰車輛的停放和上下車人員的通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單位,維護小區車輛停放秩序,履行管理職責,應當得到業主的配合與支持。業主在購置的或租賃的車位上,停放哪輛車,是自己的權利。如果需要輪流停放若干車輛,應向物業公司書面備案,但要有所限制,以便物業公司的管理與識別(尤其是實行車牌號識別收費管理的小區)。但不得侵佔相鄰車位使用人的權益。


齊洪建—小區論道


我們經常看到物管與業主之間的糾紛,物管到底屬於什麼?簡單說,我出錢買的房子,車位,所有權都是自己的(除了國土使用70年產權),這是各個業主的私人財產,物管沒出一分錢,憑什麼要聽物管的。物管應該為業主服好務,業主的合理性意見及建議都應該聽從,服從。若產生矛盾,還需社區街道辦等行政單位來處理,物管沒有行政執法權。再說明白點,一個家庭請個保姆來家裡管理生活,就是管家服務。而為小區服務的是廣大群體,就是物管。對小區環境衛生,安全保衛,代收水電氣等服務起到統一管理行為,而行為屬於服務不是管理。請擺清自己的位置。現在物業的工作的確比一般的工作好,所以優越感上頭,拿著朝九晚五的高薪,不好好服務,而是和業主爭奪各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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