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拒绝"天价救援",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费标价,这个合理

拒绝"天价救援",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费标价,这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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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服务: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后,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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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服务: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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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转运服务: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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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服务: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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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抢修服务: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或维修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备注:

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按本表所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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