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車子停在自家水泥地,卻“撞”死了人,車主被對方家屬索賠,到底該不該?

與君成澄


從問題描述的情況來看,車是停在自己的水泥地,並沒有違停或亂停,也沒有給其他人員的通行造成任何妨礙。朱某因為酒後駕駛電動車,因為車速及路燈昏暗等原因,自己撞到停放的車輛,導致出現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這個責任認定也得到交警的認定,交警也確認死者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法院為什麼還是判決車主賠償呢?

這是源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個特殊規定,這個規定也一直受到抨擊,但目前仍然屬於現行有效的規定。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從這個規定來看,即便沒有任何過錯,法院也可以判決其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個賠償責任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否需要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去決定。現實中也經常出現這種問題,為了解決糾紛,最後適當的判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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