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100ml!——长春交警双阳大队一中队12月9日查获一男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9日14时许,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阳区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双阳区001省道郭家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一中队接到警情后迅速派警前往现场处置。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事故一方驾驶人张某身上有明显的酒气,遂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张某呼气酒精含量显示为187mg /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随后控制张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87mg/100ml!——长春交警双阳大队一中队12月9日查获一男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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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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