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萍乡:姐夫与小舅子联手盗窃 酒店台式电脑齐遭殃


萍乡:姐夫与小舅子联手盗窃 酒店台式电脑齐遭殃

姐夫与小舅子联手盗窃 酒店台式电脑齐遭殃

萍乡:姐夫与小舅子联手盗窃 酒店台式电脑齐遭殃


萍乡:姐夫与小舅子联手盗窃 酒店台式电脑齐遭殃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男子入住酒店宾馆,盗窃房间内电脑内存条、CPU、固态硬盘等配件的盗窃案。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俞某与郑某系郎舅关系,二人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入住本市三家酒店,将酒店房内台式电脑的CPU、内存条、固态硬盘盗走后销赃获利。在最后一次实施盗窃行为时,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俞某与郑某实施四次盗窃,盗窃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4571元。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某、郑某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实施第四起盗窃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其近亲属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代为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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