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輕傷派出所調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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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處理輕傷案件簡要流程


我是一名基層派出所民警,工作中處理過輕傷和解的情況,下面我簡要的給大家闡述一下。

第一.我們要明白輕傷的認定。輕傷是被侵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程度,傷情的認定必須由公安部門法醫鑑定並出具傷情鑑定報告為依據。

第二. 民警受理傷害警情時,應當及時展開調查,固定證據,查明事情發生的起因經過,明確侵害人與被侵害人之間責任劃分。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進行和解或調解,如果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從寬處理的建議。達成刑事和解的條件分以下幾點:

1.刑事和解發生的過程是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是在公安機關還沒有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要理解”可以”意思就是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雙方調解也可以不組織調解。

3.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就是侵害人與被侵害人之間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達成和解,侵害人真誠悔過,積極賠償被侵害人的損失,並獲得諒解。達成和解是不以其他人的意志為轉移。

4.雙方達成和解後,並不是說案件就到此結束,公安機關將和解的情況記錄在案,在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建議對侵害人從輕處理。

第三.偵查階段結束後,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事實,證據的有效性,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審核,同時對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的合法性,自願性進行審查。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不認定是犯罪,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認為是犯罪的決定後,可以撤銷刑事案件,不追究被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可以轉為行政處罰。

第四.如若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適用準確,證據確實充分,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應追求侵害人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達成的和解是從輕處罰的依據。

綜上所述,達成和解協議只是從輕處理的依據,而不能作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具體的還要考慮案件發生的後果,侵害人的悔過態度等等。

以上是個人經驗之談,希望能夠幫助你。


豬小妹—110


作為一個曾經在刑偵,經偵,派出所幹過,現在在看守所上班的民警來說,建議你接收派出所的調解吧。

看你的提問,感覺你應該是被打成輕傷的那位,至於案件辦理和調解流程,我就不多說了上面回答的都有。

首先,千萬不要感覺派出所想調解你們的案件是心裡有鬼,或者和對方有什麼關係什麼的。派出所辦案不像刑偵上那樣目標就是查案,派出所辦案的同時還要考慮轄區百姓口碑,安全感滿意度,和社會治安大局的穩定,像這種輕傷類的,雙方氣兒都消了之後,不是有什麼深仇大恨的,都會考慮調解,在這裡也千萬不要想著派出所懶成事,不想辦懶於辦理你們的案件,我的感受是刑偵上辦案按程序走,遇見什麼問題就查什麼,直到事實查清楚為止,清晰明瞭!但派出所的調解案件,案件雖小,一牽涉上調解,那就是和雙方當事人鬥智鬥勇的過程,非常的費腦子出力氣,比什麼殺人案搶劫案難度都大,首先把這個形勢給你講一下!

其次,案件發生了,傷害造成了,作為派出所的辦案民警,能力再大,誰也不可能解決到恢復原狀的地步,只能說努力的去彌補一方的損失,說白了就是多賠你點錢,你千萬不要說什麼錢要不要都可以,非得要回面子一類的話,或者即使這樣說了,千萬不要太堅持,動動嘴癮就行了,不然的話以後你肯定後悔,等會給你講為什麼會後悔?總之,你心裡要有數,目標就是索賠,要錢。

最後,給你說說會後悔的事,我以前也處理過很多這樣的案件,最後沒有調解成功,雙方態度強硬到一步都不相讓,大爺一般,就我是孫子,弄得我也是很累,精疲力盡,就把案件裁決了,後來又找到我說想要錢呢,我都懶得搭理了,當時裝的大義凜然正人君子,就我是小人,現在想明白已經晚了。

我現在在看守所上班,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現在的社會輿論壓力大,民眾容易受社會噴子的不良引導,要求對在押犯人人性化管理,犯罪進來的人根本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罰,僅僅,注意是僅僅失去人身自由而已,在裡面吃喝穿住都不愁,國家管,甚至說比有些老百姓在自己家裡吃的還好,住的還好,冬暖夏涼有空調的,生病了有醫生免費診治,藥免費用,國家有補貼,大病免費手術,10萬,20萬,100萬,國家全部報銷,一日生活二十四小時,都有人全天候無死角看護,毫不誇張的說,即使蛋疼了,醫生都得給你做個基本全方位的診治,我想這個是你自己在家裡達不到的吧,所以你別想著自己一定要出口氣呢,讓他住牢受罪去,會讓你失望的,還是給點錢實在!!!!


軍哥愛吃麵


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案件,構成輕傷的,構成刑事犯罪!如被侵害人得到嫌疑人的賠償,並諒解嫌疑人,公安機關告知被侵害人到人民法院自訴!達不成協議的,依法由公安機關轉為刑事案件進行公訴!


項男


基層小警一枚,也辦理過一些傷害類案件,如有問題可以關注私信我。

首先明白一點,輕傷是刑事案件,需追究刑事責任!其次,你是否是自願調解??如果並非自願,派出所不能強行調解。如果自願,按照協議內容履行。還要注意案件性質!調解針對的案件是民間糾紛直接引起的。如果是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涉黑涉惡及僱兇傷人等情形致人輕傷害的,法律規定不論雙方是否自願,都不能調解處理。

自願調解也一定要注意!!!對民間糾紛直接引起的輕傷類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而且調解的只是民事部分,說白了,就是賠償錢多少的問題。至於刑事責任如何承擔,也就是最終如何判決,公安機關無權定奪。基層派出所是不能對輕傷案件蓋棺定論的。因為一旦構成輕傷,就成為了公訴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的職能是偵查,公訴案件意味著: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移送人民檢察院,最終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所以說,不是公安部門一家的事情,派出所調解完成,並不意味著案件就辦理終結了。

看完上面這些,肯定有人要問,那調解了還有效果嗎??錢不是白扔了嗎??

答案是有效果,效果不是一般的大。這就是從人性化執法和社會效果方面考慮的事情了。試想,如果你把鄰居打成輕傷,面臨著被判刑,鄰居躺在醫院,家屬整天找你要醫藥費,你又要坐牢又要出錢,你願意麼?道理不難想通。此類案件,無論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都希望當事人能調解處理。因為可以消除社會危險性,避免矛盾激化、日後惹出更大的爛子。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意味著打人的願意出錢給受害者看病、賠償損失,主動消除了犯罪後果,有悔罪表現。而受害者出具諒解書,要求或同意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一紙諒解書,是對嫌疑人處理輕重的重要參考。很多時候,因為受害者索要賠償過多造成無法調解遭受牢獄之災,但現實就是這樣。

雙方自願調解後,是否繼續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說了算。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而論,公安機關會向檢察機關說明案件情況和和解情況,檢察院要麼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也就意味著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不會被判處刑罰;要麼繼續起訴至法院,法院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總之,道歉是一種智慧和美德。冷靜、理性處事,一旦觸犯刑法,構成公訴案件,決定權就握在了國家司法機關手裡。


當青春路過警營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如果派出所介入調解,一般會本著儘快解決矛盾,有利於和諧穩定的宗旨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會製作調解書,或者可以立即完成的也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就不再另行處罰,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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