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老婆上班時發病經搶救12天后死亡怎麼樣賠償?

不要活著的冰冷


探討這個問題,首要前提是明確“上班時發病經搶救12天后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再有,建立在企業為員工購買了社保的前提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實例分析,符合下述兩種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或突發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受到事故傷害(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突發疾病死亡】是指:員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或突發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案例中並沒有贅述病因是工作原因或與工作有關,所以無法準確判斷是否工傷。

一、如果員工突發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與搶救時間無關),確定是工傷。

1、工傷死亡之前所產生的醫藥費、護理費,除勞動保險工傷基金支付的一部分外,其餘由員工工作單位承擔;另外,單位還需要承擔工傷亡故員工治療期間正常上班的工資和獎金。

2、其直系親屬申報工傷後,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①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②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③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員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且搶救12天后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作意外死亡。

1、身故前的醫療費可以按社保規定報銷。

2、身故員工原來所繳保費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部返還。

3、身故員工直系親屬可向社保局領取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① 喪葬費為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② 一次性救濟金為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③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當然,無論員工是否因工傷死亡,身故員工直系親屬也可適當要求用人單位人道救濟補助,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公司一般很難拒絕。至於實際賠償標準,與亡故員工家庭條件以及公司承擔能力有很大的關係,具體還是以私下協商為好。


王者上不了鑽石


在拋開法律條款研究的情況下,我認為用人單位做人道主義撫卹即可。

我的兩個朋友開的工廠,就遇到這類事情。

一個是在職期間失戀,凌晨從公司大樓跳樓身亡。家屬堵著公司大門近一個月,要求賠一百萬。最後朋友賠了五十萬。

另一個是在職期間,中午在公司食堂打飯時,突然倒地,送去醫院搶救不到十二小時就去世。家屬也是堵車著公司大門近一個月,要求賠一百萬,最後怎麼解決的我不清楚。

我只是感覺兩個朋友十分冤,遇到這樣的事情,不僅對公司造成損失,家屬還來影響公司運作,並且對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這方面的法規我希望更加完善,更能體現公正原則。

做為用工單位,當然應給予撫卹;

我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更善良一些,不要把失去親人的悲痛演變成訛詐。


工作狂科技黃雲漢


別管這個病是舊病還是新病,直接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後死亡的,視同工傷。

現在問題來了,你的老婆不是直接倒在崗位上(崗位上宣告死亡,比如猝死等),也不是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而是搶救了12天,那麼這算不算工傷呢?

其實按照目前的法律界定,這種情況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其實目前來講,我們說從醫學上的因果關係來講,與自己年齡不匹配的工作強度,絕對跟突然病倒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比方說腦溢血、過勞死,猝死等,可是,這一條“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規定,真的是存在很多爭議的,不單純是法律界有爭議,甚至是醫學界也並不是所有人都認為這一條規定合理。

尤其是這一條規定往往給死亡的勞動者家屬帶來極大的傷害。

目前題主的情況,只能走醫療保險裡面的賠付流程。


夢裡瀾濤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崗位上突發疾病需要在48小時內死亡,所以你說的這種不會認定工傷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另外,雖然不是工傷,但也屬於非工傷死亡。一般是有一定的補償的,如果公司有繳納社保的,你去一下當地的社保部門有多少補償。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那麼補償款全部由公司負責。

第三,在醫院產生的醫療費,如果公司有繳納社保的,那醫療費由社保中的醫保承擔大部分。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那麼醫保負責的部分全部由公司負責。

希望你一切安好!

我是勞動法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平均一年審理一百多個勞動案件,希望能幫到你。另外,請求大家關注我,謝謝了!!!


晉科律師談法


根據您的描述,您老婆這種情況應該不屬於工傷,以下是法律依據,希望對您有幫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齊律說法


48小時是重點。

員工上班發病,企業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做搶救的動作,如果搶救不力,沒有到48小時人就死了,那要算作工傷的,所以企業搶救必然積極,這也是法律對勞動者生命安排的保護,畢竟活著是最重要的,老闆如果不是傻子,一定不想讓發病的員工變為工傷自己掏錢。

搶救12天,那就超過48小時了,不會算作工傷,那就只有喪葬費了,非常有限。


精英人力資源管理


個人認為:如果和上班的工作因素無關的,國家法律法規不能認定工傷的發病並搶救無效死亡,單位不承擔賠償義務,僅按職工病逝規定補償。如果家屬有異議又協商不通,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解決。當然單位經濟效益好老闆也樂意,那單位拿出一定的經濟資助和員工中募捐,也是完全值得稱讚的事,這個沒上限[微笑]


終於明白7


符合下列規定的,認定為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劉蘭刪


這個情況無法認定,是和公司或間接有關係嗎?如果是公司根據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如果是搶救十天的,可能不構成工傷。公司如果沒有過錯,可能不需要賠償。要看具體情況。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杯茶一故事


請求支付職工死亡賠償有兩個途徑:
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可以向單位領取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死亡補助。
二、如果單位有過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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