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国企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合法吗,为什么?

一帆风顺顺顺利利


“买断工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

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钱,并解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无“买断工龄”这一说辞,这种操作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是违法的!

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存在过失,导致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余的情形,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什么情况下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月工资

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2倍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常规情况: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福利性质的津贴、补贴。

特殊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12年。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家加社保


买断工龄,在明面上是不合法的,不合情的,不合理的。但是无奈天高皇帝远的,就有不少地方执行的就是买断工龄,给一笔补偿金,然后自此与这个单位没有了半毛钱的关系,你说可悲不可悲,你说可气不客气,关键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的家人就是在单位上班,恰逢97年的下岗分流大潮,由于年龄大(45岁)理所应当的被下岗了,当时已经在单位上班了15年之久了,下岗起来一点情面也没有,大概给了2万多元的补偿费用,然后就被卷铺盖走人了。那时候还没有缴纳社保之说,干了15年拿到现在已经给交够了养老保险的年限了,就这样被无情的打发走,关键是补偿的钱又那么少,孩子上大学、贴补家用都维持不了多久。

非法买断工龄是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办法,虽然说不合法,但是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来矫正错误、补救措施,也没有人追究这个错误的政策给下岗职工带来了多大的痛苦。想想十几年、几十年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单位、给了工作,然后一句话的功夫就被下岗、被失业,大多数下岗人员都是技术不强、年龄偏大、女性人员较多,这样显然有失公平,这类人下岗之后,尤其是年龄大的人,很少有机会再就业,或者有职位可以提供给他们的。

其实现在想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了单位上班,就要缴纳社保费用的,如果手中的资料详实的话,可以去有关部门起诉原单位补缴社保的!


谈保说金


铁路职工也是国企之一,1993年,差点想买断,当时买断后大若一次性补偿金额为叁万元,因父母的极力反对,所以就没买断,因我单位是作为铁路的辅业,每月要上交公司多少利润之后,才有工资可发,由于本人能力有限,任务又完不成,导致每月只能领取200元的生活费,后来200元的生活费都停发,只能无奈的每年向单位交纳1000元的外出劳务保证金……(此刻回想起十年间的辛酸痛苦难以用文字表达),最终于2003年重新回到单位上班,上班后的工资大概为700元/月左右,我老爸于2013年7月5日去逝,回想起这些事,感谢老爸对我的教诲……当时国内下岗的人员也较多,买断工龄的人也不少,我所认识的熟人或朋友当中先前就有买断工龄,下岗拿生活费的,他们都是出于无赖……


我就是我71288621


国有企业给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是违法行为。不过这里边的买断工龄特指是90年代,通过给职工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解除职工跟企业的关系。

这里边最大的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保,通过一次性买断,将职工推向社会。

国务院明确刊文这是一种错误做法,违法行为。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一般下岗解除职工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批同意才可以执行。

正确的做法是:1.按照解除合同日期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样职工就可以在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最长可以领两年的失业金。而且职工在年老后,可以有养老金保障生活。

2.按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经营时,职工应发工资标准发放。

3.企业要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或者破产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解除规定,直接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

现在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上限的,特别为了保证老职工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最高上限是12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解除,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


暖心人社


买断工龄合不合法? 看看现在还有没有买断工龄的情况就知道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1998年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复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时代的产物,有着明显时代的特征。如上面文件引述的就是改革“急于求成”而忽略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权利。所以,买断工龄的提法现在已经销声匿迹了。

(以上资料来自网络)


闲看秋风999


这种情况主要是出现在国企,一般买断工龄会出现在以下情形:第一是国企转制,即是由原来的事业编制改为企业职工,很多国企会采用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再重新聘用为合同工;第二种则是企业经营困难,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国企会一次性买断员工的工龄,然后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种情况在我国90年代的国企中普遍存在,但是在1998年国务院明确表示,这种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行为时不合法的,也是对员工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企业买断工龄后,等于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笔钱,之后员工就得自行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更是没有的,这对于员工以后的再就业、退休养老都是没有保障的,很容易就成为了社会难以解决的负担。那么,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怎样做才是合法合规的呢?下面给大家讲讲一些基本的做法。

1、企业遇到经营困难,需要实行裁员或者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裁员。但是必须与员工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要按照劳动法规要求,把员工的社会保险金足额缴交,这样员工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待遇,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个失业保险金是最长能领取两年的。而且在员工年满退休后,还能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2、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与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一般与员工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违法操作被发现,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双倍赔偿的。而且现在劳动法已经解除了12个月的上限,企业补偿金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没有上限约束。

可以说,现在劳动法已经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国企过去那种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行为,也明确规定为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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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行职场


现在哪里还有买断啊,现在叫改制,改制的意思就是没有买断工龄钱,就给你两年失业金,保险工龄看着都有20多年了,其实唬你呢,因为改制以后你和单位没有关系了,但是保险你以后你的保险必须交到退休,如果是女人还可以,50退休,如果70后男人,你交去吧,最起码还要交10多年。


宝哥说历史


国企下岗职工,涉及到很多领域,但大多数为轻工企业,这些国企职工,在改革开放之初,都面临破产和困境,留下就拖累企业改制发展,下岗就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孰轻孰重谁都清楚,下岗就成了大趋势,优先考虑下岗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聘用,然后轻装前行。

初衷是好的,不好的是国有资产并没有得到合理处置,很䈴价的处理给了民营业主,这些人经过包装后,转身成了富翁,而下岗职工,基本上流落社会,打工养家,处境艰难,主角下岗职工成了社会边缘人,没有一点利益可言,还要缴纳养老金,尤其年龄大了之后,鸡嫌狗不爱,成了社会弃儿。

现在说下岗职工得到什么利益,没有!闯出一番天地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人要钱没钱,要房没房,加上是社会的主人翁意识,不好意思打扰国家,沦为社会底层百姓,有些年龄大点的,领上养老金,生活还算安逸,不到退休年龄的,还要缴纳数额不菲的养老保险基金,所以日子过得不好,国家应该考虑这个群体给国家的贡献,实际上这个群体人数不多,大量的都退休了,没有退休的也面临退休,减免一点费用,多少也是心里上的安慰。



陈能先A


一键代偿观点: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买断工龄是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汇,在当时的大环境下,是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但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买断工龄”的行为从来都是不支持的,也就是说,“买断工龄”一直以来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从现实角度来说,“买断工龄”是企业推卸责任的一种做法,主要就是企业按照职工工龄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这其中产生的问题就是企业不再给员工缴纳社保,而直接把员工推向社会。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虽然员工和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即公司给员工开工资,然后员工付出相应的劳动,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可以有权利决定是否雇佣一个人,但是,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那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比如说员工违法了雇佣协议,或者违反了劳动法等等。

有人可能会说,那企业不是也补偿了被买断工龄员工一笔钱嘛,反正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的,这种说法是没错。但是,这个钱具体的多少呢?当然,如果是三五百万,然后保证你一辈子衣食无忧,估计很多人都愿意这样。但是,现实情况可能就是一两个月的工资,然后就无条件地让你走人,说白了,这就是强制辞退的一种做法,这对于员工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不过,针对这一现象,劳动部在1995年的262号文件中早就明确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而在1999年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以说,如果现在你遭遇了类似的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一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一键代偿


楼主您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首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买断工龄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因为作为企业单位来讲,那么由于企业的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自身企业破产,那么在企业破产之前,只能够买断自己的职工,所以说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即便是自己的企业没有破产,但是由于企业的经营效益不好,可能会导致部分裁员,那么在裁员之前也要买断自己的工龄,买断工龄就相当于补偿自己曾经在企业单位工作过的一些年限,所以说他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就是只要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依据自己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给予相应的补偿待遇。

所以说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但是在补偿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子的,在工作单位每工作一年,那么就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待遇,依次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那么这个经济补偿是要根据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或者是根据你本人的全额工资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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