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包头九原区法院出台《疫情期间金融审判工作建议》 全力护航地区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包头九原区法院出台《疫情期间金融审判工作建议》 全力护航地区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疫情引发的各类案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出现。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于2019年7月11日在九原区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针对当前的特殊形式,九原区法院积极应对并预判、研究疫情对金融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金融审判工作建议和纠纷防范建议。

一、疫情对金融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疫情结束后,案件数量将激增。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如下:1、金融案件年初即呈现案件数量较多的特点,一月份二十天新收案件一百余件,金融案件集中管辖后,多家金融机构集中处理诉讼案件,集中进行立案,旧存案件基数较大。2、疫情期间。春节假期延长,弹性工作制使得工作时间较以往相对减少,加之疫情期间,立案方式多实行网上立案,当事人对网上立案的接受度较传统立案方式有所减弱,使得短期内立案数减少,但疫情结束后,疫情期间本预备起诉的案件,金融机构将更为集中的申请立案。3、疫情影响,部分融资类合同的用资人资金偿付困难,金融合同违约案件数量增加。由于疫情的影响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影响,大量用资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限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损最大,少数人群还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这导致用资人的短期资金偿付能力下降,资金提供方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会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疫情引发的金融案件,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情况更为复杂。如何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质,如何准确适用合同的救济措施、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关系、如何判断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以及当事人违约中过错责任的分配,都是疫情结束后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相应审判工作建议

疫情发生后,九原区法院提出要求,要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支持措施,现针对疫情对金融案件的影响,提出相应审判工作建议。

第一、准确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质。案件审理中,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调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关系,为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奠定基础。

第二、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加强联动以促进案件调解。随着疫情对各行业造成的影响日益显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对金融行业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均进行明确指引: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发展前景看好但暂时因疫情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对于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及防护物资的金融租赁业务的承租人,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结合以上调控措施,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大明理释法和调解工作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各监管部门沟通,妥善处理金融机构提出的款项加速到期、计收利息、罚息、复利等诉讼主张,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付款期限和数额。

三、相关纠纷防范建议

在分析疫情对金融案件和审判工作影响的基础上,为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民事权益,向相关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拟定应对方案,积极采取措施。

相关企业和人员如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造成履行金融合同义务发生困难的,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合同是否还有履行可能,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分别拟定应对方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积极与金融机构商请变更合同条款以及减免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减免违约责任,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等。

二是加强联系,及时沟通。

拟定方案后,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告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影响,提供初步证据材料,提出上述拟定的解决方案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是积极取证,合理减损。

相关企业和人员要注意收集和固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包括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据等。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将取得的各类证据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接到前述通知和证据后,应当迅速核实,评估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是充分协商,共克时艰。疫情是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共同的敌人,各方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共担损失,共克时艰,诚恳协商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通知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建议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沟通协商,缓收、展期特定企业贷款或续贷,调整特定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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