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住建廳:強迫施工單位墊資、不合理趕工期,將對主管領導追責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明確:

1、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2、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

4、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5、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住建廳:強迫施工單位墊資、不合理趕工期,將對主管領導追責

河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全省使用各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前款所列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資注入資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省、市、縣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政府投資的預算約束,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重大科技進步、重大結構調整等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在政府投資管理中,應當保障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應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及其他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履行相應職責。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管理程序,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除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使用本級政府預算安排資金的項目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八條 項目單位一般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投資項目時,一般應當由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具有相關職能的單位或專家對項目建議書(同級政府明確要求需要評估的項目,下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概算進行評估評審。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河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報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審批部門對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併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應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申報項目建議書,對本級政府明確要求需要評估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審,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在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中可註明批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為2年,到期不具備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條件的,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估算投資以及項目的勘察、設計、節能、施工、監理等內容和應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自然資源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在已經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不調整的,不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一般應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中可註明批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為2年,到期不具備初步設計報批條件的,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申報初步設計,項目審批部門應委託工程諮詢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評審,也可由具有相關職能的單位進行專業非盈利評審,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批覆初步設計。法律法規對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十八條 國家、省、市、縣黨委和政府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投資規模較小、建設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並下達投資計劃。

國家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併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類項目簡化審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由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制定本級政府投資計劃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計劃編制部門)對各自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與財政部門銜接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規模後,編制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預算一般分年度安排,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年度計劃應與本級年度財政預算進行銜接,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在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後,由計劃編制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下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根據經審定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下達文件應主送財政部門和計劃執行部門,並抄送審計部門。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和下達的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六條 年度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計劃編制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審批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根據需要也可在初步設計批覆或審核概算後下達投資計劃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協議,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在合法合規使用資金前提下,加快支付進度。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項目審批部門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的監管責任,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原審批部門核定。

原審批部門一般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並根據諮詢評估結果按程序審批。其中,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重大項目,項目審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列入審計計劃,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原審批部門參照審計結果,提出調整概算的意見,報本級政府同意後進行調整。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託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除涉密項目外,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譭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定嚴格管理。

第四十七條 特定區域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國家有重大改革政策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區),雄安新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投資計劃管理程序  

附件  

河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投資計劃管理程序

為充分發揮省級政府投資作用,明確省本級項目決策審批權限,規範投資計劃管理,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一、項目決策審批管理

(一)項目決策權限。

省發展改革委為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在安排使用政府資金前應先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中:使用省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報省政府決策同意後履行審批程序。使用部門(單位)預算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項目,省財政廳出具項目資金額度和來源渠道的審核意見後,由省發展改革委履行審批程序。

(二)項目審批分工。

省發展改革委和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按照職能和分工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其中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原則上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部分水利、交通項目初步設計可由其他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批。

二、政府投資計劃管理

(一)投資計劃編制。

省發展改革委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各自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與財政部門銜接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規模後,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其中省發展改革委於每年10月底前,組織研究下一年度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計劃,並編制年度投資計劃。

年度計劃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編入省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省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按預算要求細化到具體項目,因省人民政府有明確要求或與中央資金配套有明確要求,以及特殊原因暫不能細化的,應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說明。

(二)投資計劃下達。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省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下達省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計劃。其他部門按照職責、根據經審定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劃下達文件應主送財政部門和計劃執行部門,並抄送審計部門。其中:

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項目原則上應完成初步設計批覆或概算審查後,方可下達項目主體工程建設的投資計劃;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可視項目具體情況下達部分投資計劃,主要用於項目勘察設計、徵地拆遷等前期工作;在項目建議書批覆後,可下達部分投資計劃,主要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前期工作。對房屋、設備購置等項目,在項目建設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方可下達投資計劃。

對下轉移支付(補助市、縣)資金,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下達投資計劃。

對救災、應急防洪等應對突發事件的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應急投資計劃。

(三)投資計劃調整。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直接投資項目資金因故需要進行調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年度調整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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