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挪用资金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七)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第四款:“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七)

(一)罪名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2、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所谓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然为之。

5、注意事项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2)挪用本单位资金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数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超过3个月未还的;

(2)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进行营利活动的;

(3)数额在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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