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此次疫情摸查中,對不報或瞞報自己病情的應追究法律責任嗎?

西和縣魚海龍


自個隔離不傳染, 值得表揚。傳染自個家裡人少的 ,不用負責任。傳歪人。的到處亂跑的。負法律責任。 可以罰款。多的可以判刑。


張長義11


在此次疫情排查中,對不報或瞞報自己病情的一部分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也會追究的。

一、在疫情期間,確實有這樣的人存在,而且還不止一兩個。

此類行為主要涉及兩項罪責,“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各舉一例說明。

1、1月23日,常某及其妻兒從武漢駕車至長沙後搭乘飛機抵達北京,到其母親與哥哥的共同居住處落腳。期間外出購物,並與他人交流,一直隱瞞自己的武漢經歷未報。2月7日,其母親發熱、咳嗽,2月15日確診,但其母親依然幫兒子隱瞞武漢經歷。母親住院後常某擔心自己一家被集中隔離,又躲出母親家在他處租房居住。醫院請來民警配合再三詢問,其母親才說出實情,2月16日,常某及其家人被集中隔離,後常某確診。常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在這個案例中,常某的行為便是典型的隱瞞自己的病情不報。並且,他在從武漢進入長沙後便開始隱瞞實情,乘坐飛機時同樣進行了隱瞞。因此,他在長沙時接觸過的人,以及與其乘坐同一班飛機的乘客和機組人員,是否受到他的影響都很難說。他在進入北京之後又繼續隱瞞,導致其母親確診後還隱瞞、躲避排查,而且,期間他還出入公共場所,是比較嚴重的隱瞞行為。由於其他人是否受到他的影響暫時未知,所以他所涉及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待其治癒出院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他的母親其實也同樣涉嫌隱瞞、包庇,只是與常某相比,情節相對較輕。

2、1月26日,67歲男子曹某因心臟病妻子陪同去醫院就診,期間隱瞞了其兒子和孫子從武漢返家的事實,並且大量接觸醫生、護士和其他患者及陪護人員。2月3日到6日,曹某、及其妻子、兒子、孫子相繼確診,導致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60多人被緊急隔離。曹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這個案例中,曹某的行為同樣是典型的隱瞞不報,並且頻繁與他人接觸。不管他所接觸的人中是否有人受到他的影響,也不管被他影響的人有多少,被集體隔離已經是既成事實。也就是說,他隱瞞不報的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他所涉及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待其治癒出院後,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這些人之所以會隱瞞不報,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缺乏對新冠肺炎的基本瞭解,也不夠重視,同時,也抱有一種僥倖的心理。殊不知,這既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也是對他人不負責。

三、這些人也沒有意識到,自己隱瞞不報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2月7日,南都記者從公安部獲悉,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故意或放任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結束語:當前正處於抗擊疫情的重要階段,每一個人都應該自覺、積極配合。嚴厲杜絕隱瞞不報等不當行為,也不要抱任何僥倖心理,否則,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應該自覺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共同努力,儘快將疫情趕跑。

大家對此類行為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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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在這次的疫情中,如果有的人自己感染了病毒去隱瞞不報,當然應該追究法律責任,我們重要的是要討論一下這個法律責任如何追究的問題。這絕對不應該是口頭譴責幾句就完事了。

第1種情況是隱瞞行程,感染他人的情況,這種人是屬於民憤最大的,對於這種人已經有很多地方都進行了真正的追究,通常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種人的行為可謂是社會危害性相當大,已經超越了普通的行政案件的範圍,根據造成的後果追究刑事責任是比較妥當的。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的結果,預計應該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種情況是有的人雖然隱瞞行程,但是沒有造成感染他人的嚴重後果。對於這樣的人,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追究行政責任,看到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地方就是行政拘留10天,涉嫌的自然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當然,如果這種情況中的當事人是有單位的,一般單位也會對他進行相應的黨紀和政紀處分,會進行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3種情況就是密切接觸者隱瞞自己的情況。這時候的密切接觸者往往是因為不願意去集中隔離或者有難言之隱,從而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相對應的一般是將這種人直接請去集中隔離,並且應當由他自行負擔集中隔離的費用。總之不能夠說說就算啦。


律師獨角獸


第一、對於在疫情期間瞞報不報自己病情的,從危害性上來說不僅會造成防控力度的弱化,而且還容易引發進一步的規模性傳染爆發的潛在風險,嚴重危及到公眾的生命安全;

第二、從經濟學上來說,一旦發生瞞報不報被查實的,那麼但凡與其接觸的人員均需要依法隔離並且需要另行派遣醫護人員對隔離人員進行觀察,會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第三、從法律依據上來看,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不報瞞報的法律責任。

故而在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於不報瞞報導致大量人員被隔離,發生疫情潛在傳播風險的責任人,當然應該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麋鹿說法


在本次疫情防護期間,不報或者瞞報自己病情的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確診患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2、春節前後從疫情嚴重區域返鄉和與此類人員有無防護密切接觸的個人、單位不如實報告或隱匿,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聚會聚餐、聚眾賭博、操辦宴席等違規聚集;

應當關閉歇業的公共場所不執行關閉歇業規定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4、患有突發傳染病(本通告指新冠肺炎,下同)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進入公共場所,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

5、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以及汙染場所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准許、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體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以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

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

以上行為,情節不構成犯罪,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對當下國內抗疫阻擊戰(一級響應)的自然和社會背景下,對隱滿個人接觸史和活動軌跡等信息言行的反思。

首先,應以自然、個體、社會的三個背景環境為基礎。

以其言和行實施的流態邏輯矢量化為依據。

從對社會層面,應以其言和行流態,對社會的當下現實和未來趨勢,邏輯矢和量化的效率、效應、效果等的影響尺度,為差異性選擇和判斷的前提條件。

從法律層面:對其言和行,是否侵害他人權益或對社會產生惡劣結果等,邏輯矢量化對應約法而選擇罪名和判斷懲罰。

從個人層面:首先,對其人是否身體、精神及意識等是否正常,作出最基本的普遍社會意義的法律認定,其次,以其目的性、方式、方法、過程、綜合結果及認識態度,還有後期補償、復原、恢復等補救能力等,選擇其言行的目的、綜合結果為主判斷,以及過程和補救為輔助判斷。

結語:當下的新冠肺炎病毒,對人類應該歸屬生物危害的自然環境背景(人為另論),而其初步(0本原體、1號載體另論)傳播主要表徵是人傳人,其主要表達是人與人交叉呼吸或接觸或環境等。

另外,其社會環境背景(外國不論)是國家形態的類似戰爭的疫情防預一級響應阻擊戰。其多元多維臨時或階段性的,一切對個人的(組織、群體、機構等不論)區別界定和約束性聯繫的政令、法令、限令、禁令等,都是非常態化自然和社會的環境背景高於部分社會正常法規的,對個人的生命可持續特殊活動要求,及複合了個體為人類種群可延續而特殊活動的必要。

個體只能在滿足個體生命可持續自然基礎條件和生活社會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服從和服務於社會(國家形態)。

如果,在當下國家防疫環境背景基礎上,本人隱滿了其歷史活動軌跡和接觸信息。

應差異性,依託具體三個環境背景及個體言行實施目的、方式、結果、認識態度等流態,以及致使病毒傳播或侵權或影響社會等的錯誤模式,由具體授權組織或兩人以上授權人,作出理性選擇和判斷,應禁止被授權人違法、越權、過度等錯誤言行。

從是否故意、是否有預謀、是否傳播了病毒或傳染他人、言行是否正常、綜合結果是否嚴重、後期是否可補救,很重要的是認識態度等多元多維組合選擇和綜合判斷。

特別注意:要及時糾正個別被授權個人或組織,借疫情而擴大到,收集與疫情無關的個人隱私信息的錯誤越權行為,更應對個人隱私依法嚴格保密。

2020.03.05


新思維的界定


這次疫情,充分暴露了我們工作中的許多不作為、沒有應對措施和地方政府的許多問題。也反應了我們在對待生態和野生動物方面的不足。其實,我個人認為,自然災害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禍,還有有些地方官員對待人民群眾的生命的漠視。

中華民族真的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了!

介於以上觀點,我建議:

一,對不報或瞞報病毒疫情的地方政府官員,要先撤職,然後交給公檢法,以瀆職罪、漢奸罪、危害國家安全罪、企圖滅絕中華民族罪提起公訴,斃了就行。

二,對於不報、瞞報病毒疫情的個人來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企圖滅絕中華民族罪,提起公訴,不用治病,直接斃了。

三,對於在小區管理中無故鬧事,不服從管理,不戴口罩的,對於明知有感染可能,但仍然喜歡聚眾活動,聚眾搞各種會議,大辦各種紅白喜事的,抓住一個,不用審判,直接處理。

四,對於明知道自己已經感染了病毒,還到處亂竄,使更多人感染病毒的人,抓住以後,就地處決。

這麼做,可以立刻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保護大多數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則,只能使更多的人無辜受害。


止水如心


對隱瞞不報以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7年。情節較輕的,也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這樣的人員國家也有明文規定,必須履行!


四季沐歌219


這個傳染病屬於接觸性傳染病,所以對於接觸過有感染病毒的人來說,都有可能成為感染者甚至傳染者,所以在全國大數據追蹤下,接觸者和感染者都成為了必須上報治療和醫學觀察的對象,目的就是通過這樣來控制疫情的蔓延,對於不遵守規矩的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而且對於那些達到違法行為的人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於瞞報自己是接觸者和感染者的人,一旦造成疫情擴大感染,那是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這是對國家對社會對大眾的責任問題,所以每一個人都要為這個疫情配合國家的防治,拒不配合的人,會受到來自法律方面的懲罰,一旦造成公共方面的安全問題 ,那就是法律責任上面的事情,所以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配合國家疫情防控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

這次疫情嚴重到了國家啟動一級應急狀態,這是公共衛生事件前所未有的,而且這次疫情的嚴重性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個病毒傳染性強,人與人之間的接觸就會造成傳播感染,這也是為什麼疫情擴大蔓延那麼快的原因,對接觸者感染者的跟蹤採集信息,這是做防控的有效手段,而現在疫情防控取得的效果跟大數據採集有著直接的關係。

當然在武漢以外的地方,自己有接觸過感染者,回去自己病發而不去報告的,如果造成疫情因此擴大蔓延,法律方面的責任是逃脫不了的,但是在疫情嚴重的武漢,那情況就有一些區別了,由於疫情嚴重到導致醫療方面飽和,不少患者症狀明顯,但是在那種情況下報告自己的情況和不報告自己的情況之間,其實有多大區別呢,畢竟疫情太過嚴重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疫情控制後地毯式排查就起到了關鍵作用。


無法超越的足跡


當然要追究法律責任,只有鐵的紀律,鐵的制度,才能徹底消滅肺炎傳染性疫情,否則後果不敢想象啊!我們不能因一人的大意麻痺,把病毒感染給大家。為了祖國,為了社會,為了家家有個幸福快樂的家庭,人人盡責守護法規,配合防控隔離。在上班工作前,首先隔離14夭,確定身體健康,才能上班,上班,下班,都要進行體溫測試!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消滅疫情!在這次防控疫情中,若因個人原因,虛報和瞞報,把疫情傳染給大家,定會受到法規的處罰和制裁,直至判刑!希望大家自覺尊守防控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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