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農業農村部:牛蛙、中華鱉不列入禁食名錄

農業農村部近日印發的通知明確,中華鱉、烏龜等按水生動物管理。這意味著,此前公眾關注的、按照水生動物管理的牛蛙、中華鱉等物種不列入禁食,要按照《漁業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農業農村部:牛蛙、中華鱉不列入禁食名錄

中華鱉、烏龜等列入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

農業農村部印發通知,要求各地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貫徹落實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進一步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通知根據水生野生動物的不同類型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對象、管理範圍和管理要求,特別指出中華鱉、烏龜等列入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

通知指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特別是濫食野生動物行為不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生態安全,還會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各地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以《決定》的貫徹落實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各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非法水生野生動物市場,嚴厲打擊水生野生動物非法捕撈販賣等行為。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水生野生動物的,要按照《決定》要求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同時要強化以案說法,適時公開一批典型案件,提高法律的震懾力。要嚴把水生野生動物行政許可審批關,從嚴控制准入門檻,同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相關檔案和標識制度,推動水生野生動物動態化、可追溯管理,確保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等活動依法依規、有序開展。

通知強調,要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科學文明的飲食觀,摒棄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徹底剷除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要發揮好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利用各種舉報渠道,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推動形成全社會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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