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居间人失联后……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0日,忙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什邡市司法局洛水司法所迎来了四名“不速之客”,双方为了一桩破裂的合同吵得不可开交。

刘某与朋友合伙在洛水镇某村承租了一片土地,用于种植青笋。几天前,刘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何姓男子,该男子称其客户黄某需要大量购入青笋,委托自己代为联系。何某到田间实地查看后将现场情况录制了视频并发给了黄某。随后,何某通过微信告知刘某,黄某同意自己牵线,在刘某处以单价0.5元/斤的价格购入青笋一万余斤,并转账500元作为定金,要求2月20日上午交货。

2月20日上午,收购商黄某按照与刘某的约定到达交货地时,刘某所雇佣的工人尚未采收完毕,黄某随机抽检了部分青笋,认为刘某采收的青笋不仅重量严重超过了自己要求的上限,品相也存在严重问题,甚至部分青笋还存在裂口多、空心严重的现象。当即叫停工人,并表示放弃此次的收购计划。

眼见采收已到尾声,如果收购取消,损失的不仅是已经采收的一万余斤青笋,还有30余名工人的工资。刘某当即表示愿意将单价降至0.4元/斤,黄某却不为所动,双方遂发生争吵。刘某一气之下堵住了黄某货车的通行道路,并表示不得到让自己满意的赔偿绝不善罢甘休。僵持的双方在他人建议下决定向洛水司法所求助。

调处结果

当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为避免矛盾激化,洛水司法所决定立即受理即时调解此案,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人群聚集,决定全程采用“背靠背”调解法。

经过询问,得知双方此前并未直接联系过,所有交流均通过何某进行,若双方此次交易成功,何某则向黄某收取报酬。双方对本次交易的单价、数量、交货方式等均无异议,分歧聚焦在了品控上。洛水司法所指出双方缔结的合同具有双重性,既有买卖合同的属性,又有居间合同的属性。作为双方的居间人,何某在此纠纷中至关重要,建议他们及时联系何某,找到症结所在,再核算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划分责任。但,何某却在这紧要关头失联了!

居间人失联后……

鉴于此,继续就责任划分开展调解已失去意义。洛水司法所立即调整思路,指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车辆流通受限,于刘某而言,已经采收的青笋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影响品相和品质,一万多斤的青笋,即使贱卖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收购商,建议他降低单价,争取与黄某达成共识;而作为收购商的黄某,当前的大形势下,短时间内也很难一次性找到足够量的符合要求的青笋供应市场所需,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实现共赢,建议他降低对品相的要求,重启收购计划。

经过利弊分析和多番劝说,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建议,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黄某同意降低品控要求,以0.28元/斤的单价收购刘某种植的所有青笋,至此这起陷入“死局”合同纠纷以订立新的买卖合同的方式得以焕发新生,双方也从“冤家”转化为合作伙伴。

居间人失联后……

法理解释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借款合同;(2)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5)委托监理合同;(6)技术开发合同;(7)技术转让合同;(8)担保合同;(9)土地承包合同;(10)政府采购合同;(11)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12)信托合同;(13)民用航空器买卖;(14)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失联后……

调解员有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日常生活中会越来越多的通过中介服务缔结合同,为了避免纠纷,在选择居间人时应注意考察居间人的资质和信誉,接受居间人服务时对居间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认真考察,三思而后行。

居间人失联后……

居间人失联后……

居间人失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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