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常德晚報》:開發商“一房多賣”,房屋該歸誰?

案例:

安鄉縣的陳先生與妻子王女士於2015年7月,在安鄉縣A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陳先生與王女士繳納了全部房款、契稅等,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此後,兩人便外出打工,這一出去就兩年,去年,夫妻倆想回安鄉生活,便決定將這套房子裝修。

沒想到,當他倆來到自己的新居時,房子已經裝修完畢,而且有人入住。夫妻倆一打聽,原來是一戶李姓人家。

他倆找到李先生,要求其把房子歸還給自己。李先生說,這房子是A房地產公司的老闆張某抵押給他的。雙方一時僵持不下,陳先生與王女士便將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騰退房屋,並恢復原樣。

安鄉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中,李先生辯稱,這套房屋是房子的開發商張某抵押給自己的,裝修前徵得了張某的同意,並且現佔有該房屋是陳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才入住的。為支持自己的辯稱,李先生邀請了張某出庭作證。但是,安鄉縣人民法院並未採信張某的證言。其理由是,張某為該樓盤的開發商,本案涉案房屋被張某一房多賣,存在欺騙行為,其證言內容與自身有利害關係,又無其它證據相佐證,不足以推翻陳先生、王女士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所有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陳先生、王女士對購買的商品房經依法登記後已獲得該房屋的物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破壞。據此,安鄉縣人民法院對陳先生、王女士要求李先生立即從自己所有的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李先生僅憑債務人張某的承諾而裝修入住他人所有的房屋,無法無據,故對其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不予支持。李先生對房屋進行裝修後,其添附物增加了房屋的價值,並未對房屋造成破壞,不宜恢復原狀,其相應損失,當事人可另行提起訴訟。

據此,安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後15日內,李先生騰退房屋給陳先生、王女士。

說法:

房屋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

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歸屬並非以佔有為準,而是以登記為準。所以,在這裡要提醒一下讀者,購房等要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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