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用【一个案例】让你清楚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流程

随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供应商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质疑程序”一直以来成为众多供应商感到头疼的问题,经检索大量案例表明,如何“依法质疑”已成为多数供应商投诉之前的“门槛”。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流程作详细梳理,让您跨过“门槛”,顺利维权。

用【一个案例】让你清楚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流程

绍兴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照明电器检测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于2014年6月30日在××区交易中心处公开招标,投标人包括了五星公司及祥和公司等企业。经公开招标程序,评标委员会评定祥和公司为第一候选中标人。五星公司在公示期间对本次采购项目预成交结果产生异议,并向质监所提出质疑。

1.为什么提出质疑?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结合本案】

根据法条,质疑内容包括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和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本案中,原告五星公司因对采购项目预成交结果产生异议,遂提出质疑。

2.谁来提出质疑?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结合本案】

根据法条,提出质疑的主体为“供应商”,但此处的供应商并不是任何一家供应商,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能够提出质疑的为潜在投标人及参与该项目的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五星公司为本次照明电器检测设备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主体适格。

3.谁来受理质疑?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结合本案】

依据法条可知,质疑受理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授权范围内的质疑进行回复,超出范围的质疑仍由采购人受理。本案中,五星公司向采购人质检所提出质疑,符合规定。

4.质疑起算时间?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结合本案】

依据法条,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故本案中,五星公司在公示期间内对本采购项目成交结果产生异议,并向质监所提出质疑,符合质疑期限要求。

2014年7月4日,质监所收到原告五星公司的质疑书一份。 2014年7月11日,质监所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评,依据评审专家关于照明电器检测设备的招标结果质疑的复评意见,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5.采购人应多长时间答复质疑?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结合本案】

依据法条,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案中,质监所2014年7月4日收到质疑书,并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期限在7个工作日内,程序合法。

经过评审专家复评,质监所认为五星公司的质疑及理由不成立。五星公司对质疑答复函不服,于2014年7月20日向绍兴市××区财政局投诉。

6.对质疑不服,找谁?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结合本案】

五星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于2014年7月20日向财政局投诉,投诉期限和投诉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

财政局于2014年7月20日收到五星公司投诉后,经审查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五星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其投诉。五星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7.对投诉不服,找谁?

【关联法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本案】

依据法条,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五星公司选择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活动中,针对供应商的质疑程序仍有诸多法律法规需要仔细研读,且关于质疑起算时间、“提出质疑”和“提出异议”的差别、质疑和投诉的关系问题等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本公众号将在近期发布《2015-2017年全国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涉诉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内容涉及各地财政机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涉诉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旨在寻找司法实践中审判意见的普遍性以及差异性,希望日后能有机会与大家交流探讨,并欢迎各位同行指正。(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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