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青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这7大变化要注意

6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出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6条具体内容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聘斜街、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青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这7大变化要注意

深化职称改革后都有哪些变化?有三项主要措施,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将发生七个方面的明显变化,从三个方面体现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强化评价监督。

深化职称改革后,采取三项主要措施

建立职称申报“直通车”。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限制申报职称。

进一步畅通各类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原有非公经济组织、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等人群纳入我省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打破体制内外、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将民办机构、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人才以及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我省评审范围。

加强对基层人才培养和激励。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岗位结构设置比例,逐步建立县域内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动态管理机制。通过评价取得的基层专业技术资格,定向在基层单位使用,并在基层落实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

职称制度改革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将发生七个方面明显变化

对职称外语(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专业知识)和计算机考试不作硬性要求。确需评价的,由用人单位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统筹把握学历与资历的关系。对不同层次毕业学历,在首次确定职称等级和晋升初、中级职称时,适当体现学历差异。在晋升高级职称时,除国家有准入规定的,不同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原则上可以不再区分。

职业发展“天花板”进一步打破。按照国家的统安排部署,将目前尚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部分系列设置到正高等级;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评审或认定职称。

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分类优化职称评价标准,对基层和实践性、操作性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新闻作品等形式替代。对研究属性强的岗位,推广“代表作”制度,更加注重论文的质量而不是篇数。

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法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职称评审时,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可单独设立基层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

充分体现“干什么、评什么”。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哲社领域实际贡献进行差别化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科研能力、成果转化等实际贡献;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工程技术攻关、创新发明、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实绩;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突出评价其推动理论创新、解决现实问题和发挥智库作用等业绩贡献。

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用人主体结合实际需求,根据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和竞聘上岗,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加强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

职称制度改革后,三个方面体现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合理下发职称评审权限。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在原有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青海大学下放高教系列、科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对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对西部矿业集团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青海省路桥公司等企业下放工程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2018年起,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州和企业延伸,下放部分系列中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坚持成熟一个、下放一个。

建立科学的事中事后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自主评审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人才评价信息化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逐步完善职称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提高职称管理服务的科学化水平。

记者/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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