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普通员工如何才是无罪的?

尤里乌斯2018


1.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某些涉案公司普通员工(如财务人员、业务或技术人员)会被拘留或起诉,他们并不是非法集资平台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不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只对公司的某一项业务或某一个职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在那种情况下他们是无罪的呢?

2.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某些涉案公司的业务员或业务经理为例:

该业务人员、营销人员是否实施了针对不特定公众的吸存行为,其是否宣传了明显含有非法集资内容的公开资料,是否采取了虚假的公司主体,虚构了业务内容等,即其客观行为上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行为,这些都是辩护律师要考察的重点,如果该业务员或业务经理,都没有从事这些行为,那么从表面上看该员工没有实施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

3.但是,注意,即便他们的工作表面上和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毫不相关,他们也有可能被定罪。

为何?因为他们被法院认定在主观方面明知自己所在的公司在开展非法集资业务,而自己在为这种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活动客观上提供着帮助。

因此,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就是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或参与、帮助犯罪的故意。

4.那如何证明这类员工没有主观的故意呢?

最简单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该类员工自己的口供,他们如果被认为涉案被讯问或作为证人而被询问,往往会被侦查机关问到这样类似的问题,即“你是否知道你的公司在非法集资?”“你是否有参与?”等等。多数情况,该类员工如果如实回答“我没有,我不知道”等。

但依然还不够,主观心态还需要通过该员工的客观工作内容来体现。

比如其工作内容不能直接提现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其收入也只是固定工资加正常的绩效;

比如其所在公司表面上运营状况良好,行业声誉优秀,普通非核心员工根本无法看出来;

平台为员工提供的工作守则、公司网站的用于操作指引根本看不出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员工在得知平台非法集资后,马上离职、提出抗议并拒绝履行职责等。

这些客观行为,都能够体现出员工在主观心态上是对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持否定态度。

5.说说有哪些无罪案例:

非法吸存案件中中:财务人员的无罪案例

典型的无罪案例如(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财务人员孙某被控非法吸存案。

孙某是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他的工作职责就是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这些行为也是一个财务人员的普通日常工作。

而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他并没有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关键的无罪证据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蒋某供述,孙某的工作是受其领带,孙某不参与任何决策,而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回报以吸收投资者的经营模式,由市场管理中心策划,公诉负责人蒋某批准,具体由市场管理中心实施。业务人员与投资人宣传、承诺,签订协议,确定吸收的投资存款的数额,再交由孙某等财务人员收取钱款,因此公诉机关对孙某的指控不成立。类似的案例还有(2015)阿刑初字第138号。

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人员的无罪案例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7〕34号蔡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中,蔡某某作为四川省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人员,虽然蔡某某客观上为涉案公司的集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

类似案例还有泗检刑不诉〔2016〕9号、新检诉刑不诉〔2016〕47号。

这些案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不知情、无故意成为了他们无罪辩护的关键,而他们客观上本来就只是做的本职工作,单单从客观方面指控的话,无法构成犯罪,检察院对此也是明知的,因此检察院公诉时的重点会放在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此时,辩护人也应该针锋相对的提出被告人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

一下子说太多了,其实还有很多没讲完,应该说说还有哪些普通员工的正常履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例,但是太晚了,不说了,以后待续吧。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在近年来众多民间集资、原始股及二元期权、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企业高管及主要负责人均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定罪量刑,罚没财产,关进监狱。至于公司的普通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就要区别来看待。

公司的普通财务人员作为雇员履行员工的职责,其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资格、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然财务人员接受上级指派,存在收取客户钱款、开具收款证明、还本付息等行为,但均是其职责所在,如果未直接与客户单独接触,未进行对外非法向客户吸收存款的行为,未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基本上可以判定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财务人员在履行财务员工职责的基础上,另对外单独开展吸收公众存款,并分取大量的提成或奖励,则将无法免除无罪的嫌疑。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业务人员则不同,公司的业务人员虽然也是公司的雇员,履行雇员的职责,但其是在上级领导指派下,直接联络客户,对外单独直接接触客户全体,向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取巨额的提成或奖励,其将无法免除无罪的嫌疑。而对从未有过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人员,么有获取过项目提成则另当别论。


山海使者



Tony看世界


一般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通过不特定的方式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首先,通俗解读是在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传单、电视广告或者以互联网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的,都会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在进行公司非吸行为时,单位行为吸收存款达到500万以上,人数达到100以上就会构成犯罪,而作为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和实际经营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普通员工够不够成,主要看其做为业务员开展业务的数量,如果业务量已经达到单位行为中的主要业务量也会构成该罪名,这其中还有因为吸收存款所获得的提成也是很重要的考量依据,一般来说普通员工都是不够成这犯罪,而相应的业务经理就会因为提成和业务量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一般可能会构成犯罪。而题主提到的财务,在这个罪名里面反而不够成犯罪,因为这个罪名主要涉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财务还是在涉税案件是直接构成犯罪的,因为是直接操作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特殊情况也会转变为集资诈骗罪,只要吸收到存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够成诈骗。而非法占有为目的,很明显是将钱挥霍或者占有己有等等情况,就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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