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員工夾帶商品被開除,仲裁:開除違法,法院:開除合法,原因?

員工夾帶商品被開除,仲裁:開除違法,法院:開除合法,原因?

案情:

超市一員工,在倉儲區負責收貨清點,同時清理商品紙箱,一日,該員工推著一車紙箱準備送往超市紙箱回收點,途中遇到超市稽核員,查看發現廢紙箱中有商品。

超市認為其違反《員工手冊》,報工會同意後,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開除該員工。報警處理後,警方卻認為:證據不足,不構成盜竊。該員工遂聘請律師提起仲裁,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勞動者5萬元。

公司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員工性質惡劣,嚴重違紀,公司開除合法,無須賠償。原因為何?

員工夾帶商品被開除,仲裁:開除違法,法院:開除合法,原因?

圖自網絡

一、員工夾帶商品,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合同,依據是什麼?

夾帶商品是民事案件中的提法,在治安管理和刑事偵查中實際上該種行為就是盜竊。公司有權經過法定程序開除該職工,無須賠償。

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款: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的被追究刑事責任怎麼理解:僅僅是警方立案還不行,必須被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認定構成犯罪,即使被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也可以認為是被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構成犯罪,僅僅是治安違法,是不能夠依據上述規定開除的。但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夾帶商品被開除,仲裁:開除違法,法院:開除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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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警方認為不構成盜竊,仲裁委也支持了員工,法院卻認定存在夾帶行為?

本案關鍵在於:有沒有證據證明員工夾帶商品,公司提供了:超市視頻監控錄像、稽核員等的證言。

1、警方:

監控錄像沒有拍到員工從貨架上拿走商品,也沒有員工目擊該行為,因此僅在員工手推車中發現有商品,不足以認定構成盜竊。

2、仲裁委:

直接依據警方調查結果,認為既然不構成盜竊,說明沒有夾帶行為,沒有夾帶行為,公司就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3、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有夾帶行為,開除合法。理由有四:

(1)雖然監控錄像沒有拍到員工從貨架上拿走商品,也沒有員工目擊該行為,但視頻中顯示員工曾翻看過手推車中的舊紙箱,從一個有數年工作經驗的員工角度來說,基本不可能發現不了舊紙箱中有商品存在。

(2)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必須要由收紙箱的員工仔細檢查紙箱後確認沒有商品,才能送至回收站,並且稽核員要再次檢查,而根據稽核員的證言顯示,當時正值中午吃飯時間,稽核員都在休息,一般不會去檢查,而該員工也應當知曉。

(3)該員工將舊紙箱推到回收站,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的專用通道,而是走了一條公司禁止推車走的路線。

(4)監控視頻之所以沒有拍到拿商品的過程,是因為那個貨架是監控死角,一直沒有安裝攝像頭。

三、我們不禁要提出疑問,為什麼警方都認為不構盜竊,而法院卻認定構成夾帶?

這是因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一樣,治安管理處罰涉及到拘留,參照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1)刑事案件:

必須形成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比如公司提交的視頻、證言均不是直接證據,而且整個事實存在疑點,不能排除某些巧合的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盜竊,罰款拘留,對於該員工來說並不公平。

(2)民事案件:

高度概然性,法官內心確信、優勢證據裁判,所謂優勢證據裁判,即超過50%,也就是證明是的證據壓倒證明否的證據就可以了,哪怕存在一些疑點。而本案中法官正是結合各種證據,從一個正常人的角度,做出了判斷,認為員工確實夾帶商品的可能性大於50%。

(3)那麼我們可能不禁會有疑問,民事案件認定事實,只要是的可能大於50%就能認定,萬一搞錯了怎麼辦?

一句老話說的好: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從大多數人的經驗判斷,認為事實存在,基本上真相差不了太遠。巧合、偶然畢竟是少數,民事案件要儘快定紛止爭,做出判斷。從最後的結果來說,在員工存在夾帶商品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情況下,還判公司敗訴,賠償數萬元,顯然有悖於常識。

員工夾帶商品被開除,仲裁:開除違法,法院:開除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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