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用喬丹的例子抨擊孫楊 把事情想得太簡單

這些個人贊助商可是花了大價錢贊助這些天王巨星的,憑什麼國家隊贊助商用較小的代價,就可以用國家的名義把這些巨星的高光時刻搶走呢?這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

用喬丹的例子抨擊孫楊 把事情想得太簡單

文 | 丁陽

孫楊領獎服事件持續發酵。這其實是個是非分明的事件:孫楊在領獎臺上穿著與隊友完全不同的領獎服,在世界體育史確實可以稱得上“史無前例”,影響了國家形象;孫楊的做法損害了國家隊贊助商的利益,違背了契約精神。這兩點,與孫楊為國爭光同樣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至於安踏的聲明把孫楊的行為上升到“損害國家利益”,這裡引用知名體育評論人楊毅的說法——“現代奧林匹克運動,贊助商利益就是國家利益。贊助商和中國奧委會、體育代表團之間,就是最簡單的市場買賣關係。贊助商付出極高額贊助費,就必須獲得相應規定權益的回報。如果執行者也無視規則,契約想破壞就破壞,其他頂級運動員怎麼想?贊助商怎麼想?下一次權益售賣還能得到同樣的支持嗎?這都會出現疑問。因此這不是孫楊一個人的事兒,也不是安踏一家贊助商的事兒,而是整個中國奧委會贊助體系和契約精神基礎的事兒。你說是不是國家利益?”

這裡其實值得細說的,是不少人拿喬丹的例子來抨擊孫楊——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上,美國籃球巨星喬丹為了不損害與自己關係深厚的贊助商耐克的利益,“巧妙地”用美國國旗遮住了美國隊指定贊助商銳步的領獎服上的品牌標誌——認為這才是成熟的處理方法,“皆大歡喜”。果不其然,孫楊在第二天穿上了安踏的領獎服,但“老練地”披上了國旗,還用小國旗標遮住了身上的安踏標,爭議性降低了不少。

用喬丹的例子抨擊孫楊 把事情想得太簡單

但這真的是一個可以用來抨擊孫楊的例子嗎?仔細思考一下,這其實是五十步笑百步,喬丹的做法不也還是損害了國家隊贊助商銳步的利益嗎——這麼重要的場合,這麼好的曝光品牌的機會,銳步怎麼可能會無動於衷。當時美國的媒體也在批評喬丹。如紐約時報就說,“喬丹說要對自己的贊助商表示忠誠。那麼,喬丹對自己的國家忠誠嗎?他今天能站上最高領獎臺,是因為他在美國成長,成為最知名的籃球運動員,而不是因為他是一個來自外星球的耐克人,空降到國家隊。”事實上,孫楊在第二天的做法也未取得安踏的諒解。據騰訊體育瞭解,安踏對孫楊披國旗的做法並不知情,並不是兩方妥協的結果。即安踏方面認為孫楊的做法依然違背了契約精神。

換言之,喬丹的例子大概更適合用來給孫楊“辯護”——前提是,喬丹的做法是有其道理的。而這裡,確實有值得深入說道的地方。

事實上,喬丹當年並不是在領獎臺上突然做出這樣的舉動的,而是在參加奧運的那幾個星期反覆說,他不會穿別的品牌的領獎服。這也不是喬丹一個人的事,當年的美國夢之隊,有一半成員都是耐克旗下球員,還有別的品牌的,就是沒有銳步的,他們響應喬丹的舉動,全體領獎時都穿著外套,最大限度阻礙了銳步標的露出(喬丹和巴克利披國旗是為了讓銳步標一點都不露出來)。是美國籃球隊集體不關心“國家利益”嗎?也不能這麼說,因為這個糾紛從奧運會之前的兩年就開始了,美國籃協與美國奧委會在這個問題上一直爭論不休,直到最後也沒有解決,才發生了此次事件。而且,不能簡單的說,是NBA球星損害了整個國家隊的利益。

這裡面的道理很簡單,銳步贊助了整個美國隊,安踏贊助了整個中國隊,但並未專門贊助喬丹和孫楊,未跟這些巨星單獨籤合約。要讓喬丹和孫楊在最高光、最奪目的時候穿上國家隊贊助商的衣服,毫無疑問會損害他們自己個人贊助商的利益。這些個人贊助商可是花了大價錢贊助這些天王巨星的,憑什麼國家隊贊助商用較小的代價,就可以用國家的名義把這些巨星的高光時刻搶走呢?這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

而且,個人贊助商不高興了,撤資了,只會讓整個體育市場的蛋糕減少,不利於運動員整體的利益。對於這一點,很多當代中國運動員以及旁觀者應該深有感觸。姚明在2004年出的《我的世界我的夢》中提到,“我的夢想是中國的運動員能夠被當作個人來對待。運動當然是為了國家,我不反對這一點。但是運動員也應該被允許從中受益。他應該能夠自己決定去哪裡打球以及怎樣成為一個更好的球員。如果一個球員想穿和隊伍中其他球員不一樣的鞋,他應該可以這樣做。即使耐克贊助了國家隊,我在2003年亞洲錦標賽上穿的還是銳步鞋。如果我不這樣做,製鞋公司就不願去和球員簽約,他們只想與球隊簽約。我不需要這些錢,但我身後的其他球員也許需要。”

姚明的這番話,可以說反映了事件深層次的一面。當然,這並不是說國家隊贊助商就應該對其妥協——事實上,國家隊贊助商也是很有必要存在的,對冷門運動的扶持、對運動員整體收入的提高都有著莫大的意義,明星球員要是公然損害團隊贊助商的利益,毫無疑問是該受到譴責的。所以,後來姚明當籃協主席時為全運會男籃冠軍遼寧隊頒獎,要求郭艾倫等明星領獎時把拉鍊拉上,不得漏出個人贊助商品牌,損害國家隊贊助商利益。這並不表示姚明變了,而是個人與團隊之間矛盾,個人贊助商與團隊贊助商之間的矛盾,就是不那麼好解決。這類爭議在很多國家都廣泛存在,長期存在,這是正常現象。

用喬丹的例子抨擊孫楊 把事情想得太簡單

而要解決矛盾,最重要是要認識到問題所在——簡單要求個人服從國家、服從團隊,只會讓矛盾變得更大。應當允許有更靈活的機制來解決問題,讓大牌明星的個人贊助商和國家隊贊助商的利益儘量能夠兼顧。

本次世界盃上,某中國飲料的廣告其實就指向了這種情況——該品牌贊助了葡萄牙國家隊,但在數十秒的廣告中,有若干不知名的葡萄牙球員,但卻並沒有出現天王巨星C羅的動態形象,只是在廣告最後以圖片的形式出現在顯眼位置。這表明該品牌與葡萄牙國家隊的協議,並不會天然就囊括C羅的,也表明了,C羅與國家隊之間,其權益分配是有一定協議的,並不天然就遵循“個人服從集體”這樣的邏輯。

總而言之,在本次事件上,孫楊的做法違背了契約精神,是不妥當的。但事件的背後存在深層次的問題,涉及國家與個人利益博弈的複雜考量,並不是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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