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帮收花生窃意萌生 再次伸手获刑十月

因犯盗窃罪,张某某曾被固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但出狱后仅两个月,张某某再次因盗窃被抓。近期,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到固镇县新马桥镇磨盘张村村民陶某某、李某家中帮忙收花生。同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趁陶某某家无人之机,将陶某某家停放在南侧房屋后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张某某得知陶某某家人已报警,便于2016年8月25日下午趁陶家无人时将摩托车放回原处。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翻入陶某某家北侧房屋院内,盗取人民币4400元、一副耳环(未鉴定价格)、二块吊坠(未鉴定价格)。2016年10月2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陶某某家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76元。

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民警抓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给付被害人耳环及二块吊坠赔偿款合计人民币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代为给付被害人部分赔偿款,对被告人张某某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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