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律师怎么看?高铁“座霸”事件,这些法律问题值得说说!

8月21日,在由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孙姓男子在女乘客上车前抢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并拒不起身,被网友拍下视频后引发网络热议。23日济南铁路局的回应称该座霸的行为属道德问题,并不违法。该回应遭到大量网友吐槽。24日济南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8月24日下午3时左右,济南铁路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关于G334次列车乘客“座霸”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情况里写道:“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座霸’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已对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律师怎么看?高铁“座霸”事件,这些法律问题值得说说!

【律师点评】 一、孙某“座霸”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法?

记者采访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徐旭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采访时,济南铁路局尚未发布对孙某的处理决定,徐律师的观点与随后铁路警方发布的处罚决定相同。 徐旭东还表示,由于高铁售票时已经对所有座位区分为不同等次和不同价格,高铁车厢本身也是一种特定的公共场所,座位管理是铁路部门对乘车秩序的管理。

二、是否应将孙某列入乘坐高铁的黑名单?

有网友称赞将“座霸”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使得“座霸”未来就业、贷款、出国等等受到影响。在徐旭东看来,这也值得分析。因为个人征信系统管理严格,并非所有座霸这样的轻微违法行为,都有必要纳入个人征信管理。

而铁路警方对孙某作出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的处罚,徐旭东觉得也有商榷之处。

徐旭东认为,高铁具有行业垄断性,已经成为老百姓出行的重要方式,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一定时间限制乘坐的处罚较重。即便有违法行为,仍应保障其基本权利。关于限制乘坐高铁应当制定专门的法规,纳入法治管理。

三、被占座的女子可以主张自己权益吗?

孙某是否违法?铁路公安处给出的处罚结果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而从另一方面,被占座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何法律依据呢?

徐旭东表示,自从购买火车票起,旅客实际上已经与铁路部门达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铁路部门有义务保障旅客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出现座位被人占据,旅客一直无法落座,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以铁路方面运输合同违约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实习记者 艾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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