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湛江法院對林某祿、楊某、李某燕等3名涉黑罪犯進行公開宣判

湛江法院對林某祿、楊某、李某燕等3名涉黑罪犯進行公開宣判

近日,湛江法院對林某祿、楊某、李某燕等3名罪犯進行公開宣判。林某祿、楊某、李某燕分別是何某省涉黑團伙、文車楊某龍涉黑團伙、沈某益涉黑團伙最後到案的同案犯,上述涉黑團伙案件均已生效。

一、林某祿涉黑案

徐聞法院審理查明,林某祿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積極參加以何某省(已判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何某省團伙的帶領下參與強迫交易,非法控制、壟斷徐聞縣城及多個鄉鎮活雞銷售市場。

該院認為,林某祿無視國家法律,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與強迫交易犯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林某祿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該院依法以上述2項罪名判處林某祿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林某祿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審理,湛江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楊某涉黑案

赤坎法院審理查明,楊某龍(已判決)是湛江市遂溪縣黃略鎮文車村在赤坎區有名氣的“江湖大哥”。1999年開始,楊某龍藉助“文車幫”的惡勢力,以暴力手段霸佔著赤坎海田市場的貨物卸載生意,並在多家酒店、KTV等娛樂場所進行暴力看場,從中收取“保護費”,逐漸形成以楊某龍為首的“文車幫”黑社會性質團伙組織。自2008年開始,楊某在明知楊某龍組織是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涉黑組織的情況下,仍然加入該團伙,跟隨團伙骨幹成員在KTV等場所暴力看場;在楊某龍指揮下,暴力控制招、投標,非法暴力干預拍賣競價。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組織的非法控制影響與同夥為娛樂場所暴力看場,強收保護費,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與同夥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止他人進行拍賣競價,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法院以上述2項罪名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李某燕涉黑案

麻章法院審理查明, 2009年5、6月份起至2010年6、7月份,林某輝、唐某南(均已判決)等人對市場進行了前期調查,以入股成立公司的方式聚集了一批有一定資金、勢力的社會人員,逐步形成以沈某益、林某輝、李某勤(已判決)為首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湛江新藝演出有限公司為幌子,以恐嚇、威脅、暴力打擊等手段壟斷雷劇演出市場,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但李某燕明知上述情況,仍出資加入該公司、成為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接受組織分工,負責控制片區戲班演出,參與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院認為,李某燕積極參加沈某益、林某輝、李某勤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李某燕與同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一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燕與同夥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數罪併罰。該院遂以上述3項罪名判處李某燕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燕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審理,湛江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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