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湛江法院对林某禄、杨某、李某燕等3名涉黑罪犯进行公开宣判

湛江法院对林某禄、杨某、李某燕等3名涉黑罪犯进行公开宣判

近日,湛江法院对林某禄、杨某、李某燕等3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林某禄、杨某、李某燕分别是何某省涉黑团伙、文车杨某龙涉黑团伙、沈某益涉黑团伙最后到案的同案犯,上述涉黑团伙案件均已生效。

一、林某禄涉黑案

徐闻法院审理查明,林某禄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以何某省(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何某省团伙的带领下参与强迫交易,非法控制、垄断徐闻县城及多个乡镇活鸡销售市场。

该院认为,林某禄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林某禄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该院依法以上述2项罪名判处林某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林某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湛江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杨某涉黑案

赤坎法院审理查明,杨某龙(已判决)是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在赤坎区有名气的“江湖大哥”。1999年开始,杨某龙借助“文车帮”的恶势力,以暴力手段霸占着赤坎海田市场的货物卸载生意,并在多家酒店、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暴力看场,从中收取“保护费”,逐渐形成以杨某龙为首的“文车帮”黑社会性质团伙组织。自2008年开始,杨某在明知杨某龙组织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涉黑组织的情况下,仍然加入该团伙,跟随团伙骨干成员在KTV等场所暴力看场;在杨某龙指挥下,暴力控制招、投标,非法暴力干预拍卖竞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的非法控制影响与同伙为娱乐场所暴力看场,强收保护费,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同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他人进行拍卖竞价,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以上述2项罪名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李某燕涉黑案

麻章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5、6月份起至2010年6、7月份,林某辉、唐某南(均已判决)等人对市场进行了前期调查,以入股成立公司的方式聚集了一批有一定资金、势力的社会人员,逐步形成以沈某益、林某辉、李某勤(已判决)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湛江新艺演出有限公司为幌子,以恐吓、威胁、暴力打击等手段垄断雷剧演出市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但李某燕明知上述情况,仍出资加入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接受组织分工,负责控制片区戏班演出,参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院认为,李某燕积极参加沈某益、林某辉、李某勤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燕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燕与同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该院遂以上述3项罪名判处李某燕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审理,湛江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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