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从刑事律师角度看监察委的前世今生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

从刑事律师角度看监察委的前世今生

2018年3月1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发布及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国家监察委作为国家监察机关,正式成为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一样独立的存在。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其对监察委的初步认识就是从监察部(厅、局)转变而来的,但是对于监察局的前身往往知之甚少。笔者在这里就从刑事律师的角度,探讨一下监察委的前世今生。

一、人民监察委员会时期(1949-1954)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根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此时人民监察委员会已经成为政务院下属的机构,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从刑事律师角度看监察委的前世今生

二、国家监察部时期(1954-1959)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规定,国务院改人民监察委员会为监察部。根据《监察部组织简则》规定,监察部为了维护国家纪律,贯彻政策法令,保护国家财产,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

1952年以前,监察机关只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受各该县人民政府领导,上级监察机关指导。1952年三反运动以后,原政务院又发布命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经部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监察机关,受各该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1954年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决定在若干财经部门所属企业重点试行中长铁路监察工作的经验,同时决定这些企业的监察机关受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垂直领导。1954年底,由于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没有监察机关,因此由省监察厅或专署监察处有重点地派驻县监察机关。1955年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以后,为了改变企业、事业监察机关的分散状况,将各企业、事业的监察机关加以调整和收缩:撤销了中、小型企业及某些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将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对外贸易部、邮电部,地质部和卫生部的监察机关改为各该部门的内部监察机关,财政部的监察机关改为专业监察机关,由各该部门自行领导。

三、监察部撤销期(1959-1986)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一、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二、撤销监察部。按照提出议案的理由,监察部自设立以来,在维护国家纪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根据几年来的经验,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国家机关负责,并且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做好。因此,监察部亦无单独设置之必要。建议撤销监察部,今后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一律由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进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时期(1986-2018)

为了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职责,以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1986年11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决定:为了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加强国家监察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此时监察部仍为国务院下属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从刑事律师角度看监察委的前世今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治机关,国家监察委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监察委的沿革发展,其实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外在表现,也是响应人民群众对打击腐败的要求。监察委作为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机关之外的调查机关,刑诉法、监察法给予了他相对侦查机关更大的调查权力,但却未对如何规范、监督监察委的权力进行详细的规定。监察委在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调查期间,刑事律师是未有法定依据介入的,检察院也无权对监察委的违法犯罪进行侦查。无监督既无制约,谁来监督制约监察委的权力,对于一个封闭型的国家机关,外部监督力量如何介入监督应当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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