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強姦幼女 當庭認罪 願用罪行警示他人 西林縣檢察院監督立案一起強姦幼女案作有罪判決

被告人項某某25歲,系廣西西林縣足別瑤族苗族鄉人, 2014年上半年,20歲的被告人項某某到被害人馬某所在的村屯玩耍,認識了當時12歲的馬某。二人互有好感後建立男女朋友關係。馬某因認識項某某後無心上學,於2015年3月輟學後跟被告人項某某一起去廣東務工並同居,在廣東同居期間,被告人項某某在明知馬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與馬某發生性關係,二人對此表示雙方均為自願。在廣東務工半個月左右,馬某被父母勸返送到學校讀書。然而,項某某與馬某回到西林縣後,馬某並不願意到學校上課,一直在被告人項某某家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10月份馬某懷孕,於2017年8月15日產下一子。該案引起縣委縣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要求縣檢察院依法開展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開展立案監督並經脫貧工作隊宣傳教育後,項某某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主動配合到政法機關接受調查,表示“願意接受處罰,願用自己罪行教育他人,提高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意識。”

該案由西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西林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1日開庭審理。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姦罪當庭認罪。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某某在明知馬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與馬某發生性關係,無論馬某自願與否,均不影響其強姦罪的成立,且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項某某犯強姦罪罪名成立。鑑於項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恩愛有加,自願發生性關係,馬某亦對法庭表示二人感情很好。且要養育一子,希望法庭不要追究項某某的刑事責任。法院認為,對項某某判處監禁刑不利於家庭穩定與社會和諧,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項某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項某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處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項某某明知受害人是不滿14週歲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儘管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雙方當事人在發生性行為時,都把對方當作自己的配偶,從表面上看項某某犯罪動機與惡意侵害婦女性權利有著較大區別,但從該案的事實和性質看,項某某犯罪動機不僅僅嚴重侵害婦女性權利,更重要的是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為保護幼女合法權益,應從重從快打擊。因而,該縣檢察院對項某某涉嫌強姦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並快審快訴。該縣法院依法快速審理並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