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兩全型意外險現在很火。很多人都在買。這種險種就是一種定期返還型保險。超低的基本保額,超高的特定意外風險保額,加上滿期了還能返還全部或者更多保費,讓很多人趨之若鶩。

本文將講述涉及這種險種的一個官司案例。

案例始末

2015年3月19日,慄某作為投保人,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漯河支公司投保了一款兩全型意外險保險。保單約定了以下內容:

1、保障期限2015年3月19日到2045年3月18日。

2、投保人慄某,被保人為路某,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為(順位)慄某。

3、基本保險金額10萬,符合約定的意外風險則賠付100萬,其中保險條款第2.3條款約定:因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殘保險金部分約定為賠付100萬。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兩年後,的2017年1月16日14時10分,被保險人路某駕駛豫L牌照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貨車在永登高速243KM+690M(南幅)處時,與高速公路隔離護欄發生碰撞後衝破隔離護欄翻入路邊排水溝中。

事故造成駕駛員路某死亡。

交管部門在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該事故認定書認定路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理好後事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慄某向投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賠。 拒賠理由,投保時候職業有不實告知。

隨後,慄某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慄某的訴訟請求

1、保險公司支付慄某保險理賠款373400元,後根據保險合同更改為100萬。

2、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以及其它費用。

法庭上雙方展開了激辯。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保險公司認為:

1、投保時候,投保告知欄中,被保人路某的職業選擇項,“是否為職業司機”欄,選擇了否。實際上,路某持有A2駕照,從事貨運司機長達15年。而根據該保險公司投保職業約定,如果告知為大卡車司機,該保險是拒保的。因此保險公司認定,投保時候未如實告知。

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駕駛營運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責任條款採取了黑體加粗,足以提醒投保人注意,且在客戶電子簽名部分投保人明確註明: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瞭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認為

內容較多,可以選擇性跳過。

1、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未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內容繁多,非常人所能瞭解。如果保險合同中有約定了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提請對方特別注意,向投保人作明確的說明或特別的解釋,以便讓投保人能在對主要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限責條款充分理解後,決定是否投保。如果保險人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僅以投保提示書及保險合同回執單中投保人慄某和被保險人路某的簽名證明其進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說明,並不能充分體現其對合同中關於責任條款的約定履行了特別的解釋和說明義務,因此對於保險公司表示其已履行了提示義務且投保人已明確知道保險合同內容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哥對這段吐血中,後面會通俗解釋】

2、對於保險公司把合同中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約定為被保人駕駛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為非營運機動車,縮小了常人對於交通工具的理解範圍。法院認為這類條款應屬限責條款,對該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庭審中, 保險公司僅以投保提示書及保險合同回執單中投保人慄某和被保險人路某的簽名證明其進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說明,並不能充分體現其履行了特別的解釋和說明義務,因此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3、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的“客戶權益保障確認書暨保險合同回執”簽署時間為2015年3月19日,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提示並明確說明。

4、保險公司提交的“個人人身保險產品投保提示書”並未對責任免除條款進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而投保單的第七部分聲明與授權項雖用黑體字對責任免除條款有關的字樣進行了標示,但也僅是標示了“免除……保險責任……”字樣,但沒有顯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條款內容(尤其是免責事由),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責任免除條款的提示,應是對責任免除條款內容(尤其是免責事由)的提示,而不僅僅是對“責任免除條款”字樣的提示。

綜上所述,法院判保險公司賠100萬。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海哥說險

1、本案保險公司被判決輸的核心就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即使投保時候,保險公司讓投保人、被保人簽署了“已知免責條款”,也不能證明保險公司真的就給投保人、被保人講解了免責條款。通俗的說,法院覺得,即使雙方合法的沒有強迫沒有隱瞞的簽字畫押了,法院覺得你保險公司沒有講解那就是沒有講解,簽字畫押的內容也可以不認。所以海哥吐血中。

2、涉案的保險合同為定期型長期保險合同。投保告知肯定有的,至於職業這塊,到底是投保人、被保人隱瞞,還是保險代理人忽悠,我們不得而知。海哥需要說的是,意外險投保,職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本案中,如果投保時候如實告知了了路某的大卡車駕駛員職業,保險公司是拒保的,根本就不會有這麼一場官司。畢竟大卡車司機的意外險保費是很高的。


案例說保險:投保職業屬拒保職業,法院依舊判賠100萬!

3、法院根本沒有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職業這條保險公司辯駁。

4、海哥覺得這個法院很適合各位打保險公司的官司。保險公司去了必輸啊。

5、案例中的兩全型意外險,無論是哪家公司的,都不會承保營運機動車駕駛員。但是乘坐營運機動車,是要賠付這100萬的。可以看出該案中,法院把保險公司按在了地上,摩擦摩擦再摩擦。

你覺得法院的判決理由成立嗎?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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