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滁州58人因這事獲刑!

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滁州58人因這事獲刑!

有期徒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滁州58人因這事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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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

近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二審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共判處被告人58人。並於4月4日上午對趙亮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公開宣判,有力打擊和震懾了犯罪分子,為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營造了良好氛圍。

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滁州58人因这事获刑!

1

趙亮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

性質組織案

01

案件詳情

2015年趙亮便混跡於社會,無視法律,肆意妄為,以哥們義氣和發生活費等手段,籠絡、網羅了王曉春、甄某某、汪某等人組成犯罪團伙,並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逐漸形成以趙亮為首的結構層次清晰、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維繫組織的長期存續,該組織在趙亮的帶領下,內部人員交叉結夥、互有分工,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以暴力手段衝砸賭場,收取賭場保護費,通過在賭場放高利貸和假借喬遷酬客等不正當手段,聚斂二十餘萬元錢財,對滁州市區及周邊地下賭場形成一定的控制,對人民群眾心理形成強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生活秩序。

02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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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琅琊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判處被告人趙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等判處王曉春、甄某某等21人

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五萬至五千元不等。一審宣判後,趙亮等9人不服,向滁州中院提出上訴。滁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維持原判,並於4月4日上午公開宣判。部分在滁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及當事人親屬到庭參加旁聽。

2

石新平19人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

性質組織案

01

案件詳情

2013年8月起,石新平以謝潔、謝超名義先後註冊“滁州市博鉅貿易有限公司”“滁州市保利建築工程諮詢有限公司”,陸續招募被告人崔心月、李豐成、慶松、陸守龍、謝超、周亮、金鋒等人從事放高利貸、替人討債等活動,併網羅社會閒散人員李樹劉、李求實、陳冬等共同參加其組織、領導的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逐步樹立強勢地位,基本形成了以石新平為首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為將該組織做強做大,石新平拉攏政府公職人員張立寶參與,為其組織犯罪活動提供幫助。該組織無視法律,有組織地大肆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數額巨大,稱霸一方,使多名被害群眾產生嚴重的畏懼心理,不敢通過正常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02

裁判結果

經南譙區人民法院一審,滁州中院二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等判處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徒刑及罰金。

3

張金波等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

性質組織案

01

案件詳情

張金波因脾氣暴躁、出手狠毒,且多次違法犯罪後私下賠錢了結,逃避司法機關打擊處理,逐步在來安縣形成了一定的惡名。2016年3月,張金波糾集包濤濤、胡松林、孫尚等人未經註冊非法成立“金順信貸投資公司”,向社會人員出借高利貸,並通過開設賭場、高息放貸等方式聚斂錢財,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6年10月,張金波先後吸納姜安安、曹萬傑、張家義、張海濤、賈義亮、楊佔勝(另案處理)等人加入該組織,逐步形成了以張金波為首,姜安安、包濤濤、胡松林、孫尚等人為骨幹成員,曹萬傑、張家義、張海濤、賈義亮、楊佔勝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高息放貸、追討“違約車”等手段非法斂財,通過強迫交易後經營賓館、投資建設烘乾房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並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同時,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超高利息”“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暴力扣車”等方式,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多人被傷害、非法拘禁,多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變賣房產、傾家蕩產、流離失所,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02

裁判結果

經來安縣人民法院一審,滁州中院二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張金波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九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徒刑及罰金。

4

張守雲等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

性質組織案

01

案件詳情

張守雲自2017年4月10日刑滿釋放後,以非法手段插手民間經濟糾紛,先後糾集劉闖、李凱、路鵬、胡松等社會閒散人員及李某、陶某、邰某某等未成年人,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為他人索要債款,逐漸形成以張守云為組織、領導者,李凱、路鵬為骨幹成員,劉闖、李某、陶某某、胡松、邰某某等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並有組織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經濟利益30餘萬元。張守雲將部分違法所得用於組織成員生活、消費支出,其餘大部分贓款佔為己有,任其揮霍。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人民群眾安全感下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全椒縣二郎口鎮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02

裁判結果

經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滁州中院二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判處張守雲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7名被告人判處七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徒刑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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