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未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 法院如何认定

○刘 悦 汤 涛

被告赵某向原告倪某借款30000元,并于2012年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倪某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注息贰分)。借款人:赵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十日内返还借款3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但对利息的约定,约定了“贰分”但是未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对此应如何认定?

一、考虑原告合同目的。原告倪某与被告赵某之间并无亲属或朋友关系,原告的合同目的在于出借款项,获得利息,以此实现收益。若本案中认定为年息2%,则不符合原告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遵循民间交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综合考虑当地民间借贷案件中词句的使用和交易规则,应认定其为月息2分。

三、运用举证责任原则。该案中的借条为被告赵某所写,完全体现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合同的书写角度,原告倪某处于不利地位。现就合同的解释出现争议,被告赵某应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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