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續簽合同,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籤合同後沒有張榜公佈,合同有效嗎?

霓裳掠影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解聘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也就是說只有業主大會才有權利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只是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續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也沒有在小區內公示合同內容,當然也沒有到屬地人民政府備案。這樣簽訂的合同當然是非法的,無效的。

當原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合同到期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這樣:

1、召開小區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是否續聘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只有當小區內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的,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才能展開與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準備工作。

2、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樣需要經過業主大會會議的投票通過。

3、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如果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不再聘請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才能展開選聘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準備工作。

總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包括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w苦行僧


當然無效,合同是業委會籤的,結果是他們定的,費用讓他們承擔吧!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很多地方的指導規則規定,以上權力不得授權業委會直接行使,必須提交業主大會。

原因在於業委會很容易吃了很多的回扣,把成本轉嫁到物業費上,自己賣房走人,讓全體業主為之買單。

不要質疑我不相信鄰居,我只是更相信人性。

你們小區的業委會,不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而且未徵求業主意見,未公示合同內容。

市場經濟,國家一直強調的是明碼標價,連合同都不公示,拿什麼依據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我們不好推斷業委會在中間有什麼貓膩,但是業委會的這種行為,的確值得業主警惕。

如果物業公司上門收取物業費,必須讓其出示合同,否則完全有理由不交。

借出現管理問題的合適的機會,向業委會書面建議,要求其公開合同談判過程,以及委員繳納物業費情況等。

如果業委會的確存在見不得人的事情,那就發起20%業主提議,予以罷免。

否則,他們今天敢這樣,明天就敢更過分。


姜姜聊物業


我回答你: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有權利簽訂合同,是它的正常工作,也是業主大會賦予它的權利。不用開業主大會,只是在業主委員會開年會時,是工作報告的內容之一。2.合同沒有規定一定要上榜公佈,有些內容涉及隱私。3.你提出這個問題,說明你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都不滿意,你可以啟動解散和解除程序。


手機用戶3672059669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鑑於此,沒召開業主大會就與物業公司續簽合同,還不張榜公佈,這樣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最近我們小區業委會通知業主,過幾天集中投票,決定是否繼續與物業公司續簽合同,這種做法才是正確的。


wenyingniao


怎麼現在的物業公司成了霸道的黑社會了?是誰給他們盤剝業主的權力?


蒼梧書生680


合同無效!物業法相關條款規定:聘請物業公司須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根據相關條款解釋,物業服務共同必須通過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續簽物業服務合同其合同的內容須有業主大會通過並授權業主委員會與受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悲哀的是,業委會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授權簽訂了合同也必須執行,只有通過法院判定無效才能解除,還有更悲哀的事就是就是法院判定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業主依然要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否則違法。程序是:法院判定合同無效後召開業主大會確定受聘物業服務企業,按法定程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還有悲哀的事: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賴著不走,被聘服務企業沒有接管小區物業服務時,你還要繼續交物業服務費,否則違法。這是一個法律陷阱,無解。所以,業主和業委會基本就是個擺設,物業公司才是主人,業主你就得受著。


HelloSeny


我們小區的管理,是居委會和物業籤的合同有效嗎?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沒有公式這個問題怎麼解釋。


梅花4266


依據《最高法處理物業糾紛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的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換而言之,沒有通過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業委會與物業私下籤訂的合同,對業主沒有約束力,既為無效合同。


布袋大爺


應該無效,因為首先要搞清楚,這業委會是怎麼產生的。其次他們要簽約前是否應該公示。如果業委會是業主民選出來,簽約材料經過公示,大部分業主沒有異議那就應該有效。


老定17


合同有效!合同內容權力義務不對等有損害業主利益的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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