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有“人死债消”的说法,但实际上,如果债务人死亡,其生前所留债务债权关系依然存在,债权人可找其继承人要求继续清偿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那债权人该如何维权呢?今天的这个案例,就为您解开上述疑团。
案情回顾
被告武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李泽某、李庆某两个子女。2013年,原告陈某借给李某贰拾万元,约定月息贰分。2015年3月,李某因病去世。原告陈某以李某生前借款未还为由,将被告武某、李泽某、李庆某3人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原告陈某提供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月息贰分。借款人:李某。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均表示不清楚李某是否有遗产,如有遗产其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也不承担债务。另查,李某与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债务应当清偿,李某向陈某借款,有陈某提供的借条为证,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李某因故死亡,并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归还债务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三被告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三被告不承担归还陈某借款的责任,但李某留有遗产,其欠陈某的借款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
最终判决李某欠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应在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官说法
正常情况下,公民死亡后,如果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缴纳税款和归还债务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即使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法院也可以继续将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依法及时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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