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這是我的家,你誰呀,怎麼帶著人往裡闖?”李星家的屋門被敲開,她正要問來人是誰,就見對方帶著兩個裝修工直接進了屋子。

“什麼你家,這房子王強賣給我了。我女兒快上學了,我趕緊帶著人看下能不能重新裝修。對了,合同寫的是房子產權變更登記後,你們一個月內搬出去,還有最後一週,趕緊搬走。”薛點一邊指揮工人查看,一邊對李星說。

“這是我們的共同財產,他什麼時候賣的,我不承認,賣了也無效,你趕緊離開,不然我報警了。”李星指著沒關上的屋門,讓薛點離開。

薛點笑了,似乎帶著一絲瞭然。“我買的又不是你的房子,我怎麼知道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你不承認也沒用,我這是善意取得。行了,今天我也不看了,你趕緊搬離。”說完後,她帶著人離開了。

屋裡李星趕緊給丈夫打電話,想問下怎麼回事,但是電話打不通,她只好氣急敗壞地坐在沙發上,等著丈夫王強下班。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一、婚後兩次贈與,房屋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

李晶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強,交往兩年後,選擇結婚。結婚前,李晶已經全款買了房子,對王強說:“你不用重新買房了,結婚後還住我這房子吧。”

王強正愁著在哪裡買房,李晶這麼一說,他的問題就解決了。於是,兩人婚後繼續住在李晶的房子裡。

婚後,王強對李晶更加體貼,每天下班回家搶著做家務,幾乎不讓李晶動手。李晶非常感動,結婚三週年紀念日那晚,李晶說:“我想好了,這套房子分你一半,回頭變更登記,把你名字加上吧。”

王強自然是點頭同意,此後房子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又一年,王強對李晶說:“咱倆結婚這麼多年了,該準備要個孩子了。房子也需要換新的,新房子就寫你一個人的名字吧。”看到李晶開心的樣子,王強眼神變了變,繼續說:“不過,我找房產中介打聽過了,要寫你的名字,還有麻煩,就是你名下不能有房子……”說到這裡,王強停下,看著李晶。

李晶一邊聽一邊思考,如果自己名下不能有房子,那把這套房子登記到王強一個人名下,然後再買新房不久可以嗎?她把自己的想法告訴王強。

王強內心暗喜,抱住李晶說:“你真是我的好老婆。”

房子就這樣再次變更登記,登記在王強一人名下。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之後,李晶四處看房,打算在重點小學附近買房,卻一直沒有合適的。王強勸她:“買房子不是吃一頓飯,慢慢挑,咱不著急,左右你還沒懷孕。”

李晶左挑右挑,房子還沒挑到,卻等來王強把先住的房子賣給了別人。

王強下班回來後,就看到李晶鐵青著臉坐在沙發上,他猜測著發生了什麼事。

在李晶的再三逼問後,王強交代清楚,房子確實是自己賣了。李晶問他賣房子的錢哪去了,王強沉默了一陣,最後才吐露實情。

王強有個前女友,婚後,一次偶然兩人再次有了聯繫,並長期保持不正當的婚外情。前女友意外懷孕,向王強索要20萬現金,否則就登門告訴李晶。

王強卻不想因為這件事破壞自己的家庭,可一時半會弄不到20萬,只好哄騙李晶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自己再賣出,用賣房子的錢安撫前女友。

“離婚吧,房子你給我再弄回來。”李晶聽完王強的交待,平靜地開口。王強跪著祈求李晶原諒,李晶卻鐵了心要離婚。

最後,李晶提起離婚訴訟,同時主張撤銷自己對王強的第二次贈與,要求薛點歸還房屋。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二、李晶可以撤銷對王強的贈與嗎?

關於贈與能否撤銷,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撤銷方式,一種是任意撤銷,一種是法定撤銷。

  1. 任意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有限制。
  2. 法定撤銷:贈與生效或履行後,出現法定事由,贈與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

顯然,李晶把房子贈與王強後,多次變更產權登記,權利已經轉移,這時候李晶不能適用任意撤銷。

所以,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案涉房屋為李晶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兩次變更登記前,兩人都簽有協議,可以視為李晶對王強的贈與。房子已經多次變更登記,完成產權登記手續。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鑑於,王強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的婚外情,對李晶造成傷害,屬於嚴重侵害贈與人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李晶可以撤銷贈與。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 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綜上,李晶主張對王強的第二次贈與可以適用法定撤銷。

第二次贈與撤銷後,房子還是李晶和王強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強無權自行處分。至於李晶能否追回房屋,則要考慮薛點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三、李晶能否追回房屋

薛點的女兒還有半年就要上幼兒園了,薛點和丈夫商量,打算讓女兒在縣城上學。多方打聽後,薛點得知要想讓孩子在縣城上學,需要在縣城有房子。所以,夫妻二人決定買房。

薛點最後選擇了王強出售的房子,當時王強說:“妹子,我這是做生意失敗,欠了一堆債,急需用錢,所以低價出售,但是你們得付全款。”王強還再三保證房子是他自己的,薛點也看到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是王強一個人的名字。

和丈夫商量後,薛點和王強簽了買賣房屋合同,交付全款48萬,並且在王強的協助下辦理了過戶登記,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合同約定,王強在房屋過戶後一個月內,搬離。

從查明的這些情節看,薛點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李晶請求追回房屋的訴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1、是否善意

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受讓人當時需是善意的。

薛點在購買房屋時,看到王強拿出的只登記自己名字的房產證,而且薛點在房產登記簿上看到的也是王強的名字。因為雙方素不相識,所以薛點認可這是王強的個人房屋,無法得知這是王強和李晶的夫妻共同財產。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2、是否支付合理對價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薛點購房時支付了48萬元,這個價格是否是合理對價?

經過了解市場價格,專業人士評估後,案涉房屋售價約為50萬,所以薛點支付的48萬,可以認定為合理對價。

3、轉讓手續

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是登記。案涉房屋是不動產,所以物權轉移以是否完成產權登記手續為準。

薛點購買房屋後,在王強的協助下,辦理了過戶手續,已經完成產權登記手續。

根據《物權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薛點作為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了產權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李晶無法追回該房屋。但她可以要求王強賠償損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李晶還可以追回婚後王強對前女友的全部贈與。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四、如何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通過觀察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件,可以發現,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引起的糾紛,大都發生在房子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針對這種情況是可以採取方式避免的。

1、登記在雙方名下

李晶和王強雖然有內部協議,說明房屋登記在王強名下,但房子還是兩人的共同財產,但是內部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登記簿有公示效力,善意第三人出於信任,會像薛點一樣認為該房屋是出售人個人的。所以,夫妻最好選擇將共有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2、提起確權之訴

如果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也想加上自己的名字,卻遭到拒絕,這時候就可以提起共有物確認之訴,要求將自己列為房屋共有人。

3、申請異議登記

當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認為自己的名字也該登記下不動產登記簿上,但是對方卻不同意。這時就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

假設房屋登記在王強名下後,李晶又想加上自己的名字,但王強不同意,這時候李晶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我丈夫私自出賣房屋,無效,你把房子還給我”“我善意取得”

婚姻不易,希望每一對夫妻都能和和美美,而不是因為利益糾紛等以離婚收場。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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