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有遺囑就能直接過戶?公證處:遺囑繼承兩回事,手續一道都省不了

有遺囑就能直接過戶?公證處:遺囑繼承兩回事,手續一道都省不了

【1】 遺囑都已經公證了,房子為什麼還不能過戶呢?

最近小張有件煩心事。“我拿著我父母的遺囑去不動產交易大廳,為什麼工作人員說房子沒法過戶。你看這遺囑上清清楚楚地寫著這套房子給我個人,都還經過公證過了的,怎麼就不行了呢?”小張拿著遺囑的公證書,垂頭喪氣地來找我。“難道公證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嗎?”

小張的父母原來是公務員,都比較有法律意識,所以早在十幾年前就在公證處立好了遺囑,把他們名下唯一的房產給到獨生子小張個人。小張也覺得這樣就萬無一失了,也就沒再想這個事情。這十幾年,小張孝敬兩位老人,直到把兩位伺候走了,這才想起來要處理房子的事情。結果,小張剛剛拿著公證遺囑到不動產交易大廳去辦理過戶手續,就吃了閉門羹。

有遺囑就能直接過戶?公證處:遺囑繼承兩回事,手續一道都省不了

【2】 明明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為什麼還要辦理繼承手續嗎?公證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嗎?

我看出了小張的疑惑,其實特別理解小張內心的心情,因為這是對於遺囑最大的誤區:“很多人認為有了遺囑就可以直接過戶了。其實不然,遺囑和繼承是兩回事,手續一道都省不了。打個最簡單的比方,如果最後房產過戶是結婚的話,那立遺囑就是訂婚,只是過程中的一個步驟,不是全過程;而最後的繼承才是結婚。所以遺囑不能替代繼承。”

“那這樣一來,遺囑還有什麼作用呢,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嗎?”經我這麼一解釋,小張顯得更加困惑了。

我現場電話諮詢了一位公證員,請他給出權威的解釋。

“先從標準流程上來解釋,公證遺囑是一回事,等遺囑人百年,也就是遺囑生效之後,需要再進行繼承權公證

從兩者的作用來說遺囑的作用是確認遺囑人對財產的分配意願,保證老人想把財產給誰就能給到誰。而當老人過世以後,需要將遺囑內容告知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就像咱們港臺片裡看到的,等老人過世以後,需要讓律師召集所有繼承人,當眾宣讀遺囑內容,確認大家是否有異議。現在也就是把這個場景搬到了公證處而已。其中有兩個主要目的,第一是確認是否有多份遺囑,並確認和告知最後一份遺囑的分配方式;第二是確認繼承人對這個分配有沒有異議。

所以在繼承權公證這個環節,公證處要求所有在世的法定繼承人都到場,已經去世的也要有死亡證明並且保證所有繼承人都對分配方式都沒有異議,如果有人對遺囑效力、或者分配方式有異議,就必須走訴訟繼承程序,公證處就不能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因為目前,特別是對老一輩人的,檔案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完整,並且這些年地方機構變革太快,所以導致很多繼承權公證的資料難以回溯、甚至是丟失,所以給辦理繼承帶來了很多麻煩。但也沒辦法,這都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權益,確保財產能以最公正的方式分配。”

“既然不管有沒有遺囑,只要大家對分配方式有異議,就得法院打官司解決。那當初訂立公證遺囑有什麼用?”小張提出很多人心中的疑問。

財產的分配方式應尊重逝者的想法。所以一旦出現對財產分配有異議,那麼遺囑作為最重要的物證,成為最終判決的依據。評判標準第一就是遺囑的真實有效性,第二是遺囑的類型和訂立時間:如果有公證遺囑,則公證遺囑具有優先;如果存在多份非公證類型的遺囑,則以最後一份為準。”公證員繼續解釋。

“原來是這樣!”小張這才真正明白遺囑和繼承的意義,無奈而苦笑地說:“雖然從情理上都理解,但想不到繼承這些麻煩事真的是避免不了啊!”

有遺囑就能直接過戶?公證處:遺囑繼承兩回事,手續一道都省不了

【3】 那繼承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既然繼承手續不能少,那繼承到底應該怎麼辦呢?最常見的繼承方式分為公證繼承和訴訟繼承兩種方式。

對於訴訟繼承,主要針對有爭議的繼承,也就是常說的打官司,一般都在法院辦理,並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進行房產、車輛的過戶。訴訟繼承的流程比較複雜,通常需要請律師協助走完流程,在此不再展開。

對於公證繼承,主要針對沒有爭議的繼承,一般都在公證處辦理,並憑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進行資產過戶。最主要的幾點要求:人全到場、資料齊全、且分配方式意見一致。下面就這三點展開敘述:

(一) 資料齊全: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有遺囑就能直接過戶?公證處:遺囑繼承兩回事,手續一道都省不了

(二) 人全到齊:要求所有在世的繼承人和遺囑受益人都要到公證現場。但如果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到場的話,可以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這樣現場只需攜帶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就可以了。

(三) 分配方式意見一致。所有人在現場表示放棄繼承、接受繼承及其份額。

另外目前還有兩種繼承方式:直接到不動產交易大廳直接過戶,這種方式的基本要求和公證繼承的要求類似。唯一不同的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世的情況下,公證繼承今需要第一順序繼承人到場,且僅需要開具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料;但如果拿著遺囑到不動產交易大廳過戶,需要第一和第二順序所有繼承人都到場、且開具所有人的相關材料。所以對繼承人和資料要求較高,僅使用於比較簡單的家庭。

第二種是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憑繼承調解書進行過戶。這種情況適用於對繼承有較小糾紛的家庭。繼承人可以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委員會進行預約,所需材料與公證處要求基本相同,且一般調解費用較低,是一種比較經濟的做法。只是

因為目前調解委員會人力問題,可處理的案件極其有限,所以可能存在預約困難,等待時間較長的情況;而且如果現場無法調解成功,仍然需要走訴訟繼承的程序

【4】 總結

總結一下,有以下幾點提示:

第一, 必須明確遺囑和繼承真正的意義。遺囑僅是明確分配意願,而繼承才是真正在法律上確認分配方式。遺囑是過程、繼承是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遺囑和繼承缺一不可,兩道手續一道都不能少

第二, 既然兩者缺一不可,所以訂立遺囑並不能省去繼承手續只能做到減少繼承中麻煩。現在有些遺囑服務機構過於誇大遺囑的作用,例如宣揚“訂立了遺囑就不用辦理繼承了”,這都是不實宣傳,請大家謹慎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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