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評論:違法發放高利貸入罪符合民意期待

評論:違法發放高利貸入罪符合民意期待

全國掃黑辦21日在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政策文件公佈。其中明確規定,違法發放高利貸,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10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

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認知裡,如果不考慮放貸後暴力催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進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僅就發放高利貸行為本身而言,此前並不認為構成犯罪。相關裁判文書也強調,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要件。但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佈後,“發放高利貸不是犯罪”的歷史,無疑將就此終結。這是個很大的改變,也是基於打擊非法放貸的現實需要。

根據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年利率24%以下的借貸利率合法有效;24%到36%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債務人愛還不還,法院既不支持亦不保護;但是,超過36%的部分是無效的,就算債務人歸還後反悔,也可以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這就是實際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此前唯一的法律後果。但在今後,除了在民法上無效,還可能在刑法上構成犯罪。

罪與非罪的邊界,關鍵在於實際利率是否超過36%。不超過,則不屬於非法放貸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此界定是因為,法律既要打擊非法放貸,也要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同樣,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也不屬於非法放貸行為,不構成犯罪。親友熟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行為,不必有犯罪的擔憂。

不僅如此,實際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入罪還需滿足“情節嚴重”的條件。以個人放貸為例,要麼放貸數額累計達到200萬元,要麼違法所得累計達到80萬元,要麼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50人以上,要麼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滿足其中一項即屬於“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責。

顯然,發放高利貸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入罪標準是具體而明晰的,對正常利率的民間借貸以及親友熟人間的民間借貸,不會造成不利影響;但對那些以高利貸牟利的個人和單位而言,卻是有效的法律震懾。無論是小額借貸公司,還是互聯網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債業務等方式逃避法律風險,因為發放高利貸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

高利貸入罪符合民意期待,也是各國通常做法。隨著違法成本提高,高利貸條件勢必愈加苛刻,不符合條件的人,想要借到錢會更難,進而間接遏制不合理的個人超高消費。至於中小企業融資難,本身不可能通過高利貸解決,打擊高利貸不至於加劇融資難。高利貸問題長期存在,明確罪與非罪的標準,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受到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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