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文章|“哄擡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2020年的春節,因為武漢新型肺炎,口罩成為了全世界人民關注的焦點之一。隨著全國各地紛紛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時間一級響應而來的是口罩的搶購。大量地區出現“一罩難求”的狀況。

與此同時,各地均出現了高價口罩以及囤積口罩的現象。而為了應對疫情、防止出現大幅物價波動,各部門紛紛採取行動,出現了多宗“天價罰單”,甚至有多人被刑事立案。

普法文章|“哄抬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普法文章|“哄抬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對此,網上大多是叫好聲,認為此舉可以大大平穩物價。但也有部分聲音認為在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提高產品售價無可厚非,其中不乏經濟學家及高級知識分子。

普法文章|“哄抬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普法文章|“哄抬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到底“哄抬物價”有沒有道理?在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和普通民眾的角度來看可能結果並不一致。但如果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當下的“哄抬價格”入刑規定,的確存在一定問題。

一、法條位階不到位,違反《立法法》基本規則

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哄抬價格”的規定,最早見1987年國務院出臺的《價格管理條例》當時,我國仍然處於計劃經濟轉市場經濟階段,因此對於價格的規定仍然帶有一定計劃經濟的色彩。作為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意味著價格管理的規定亦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而第一部將禁止“哄抬價格”列入法律規定的是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但是,無論是《價格管理條例》還是《價格法》,均未有“哄抬價格”可以刑事入刑的陳述。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對於“哄抬物價”的行為,可以處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並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提示性條款。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據此,能夠對處罰作出另行規定的應當是

“法律”,而不能是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

而最早對“哄抬物價”入刑作出規定的是是國務院在2003年5月9日非典時期頒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在5天后出臺的最高法和最高檢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此以後,包括2010年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及2020年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都強調了“哄抬價格”行為入刑的可能性。

然而,上述法條均是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並沒有一個屬於法律層級。這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所規定的,只能通過“法律”對相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進行另行規定的要求。而且,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對於是否構成犯罪的內容,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不得通過授權由行政法規先行規範。

因此,上述“哄抬價格”入刑的法規和司法解釋,其本身位階並不夠。特別是在2010年,作為《價格法》下位行政法規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上位法並未規定刑事處罰措施的情況下,直接在第十九條作出了:“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顯然超越了行政法規應有的權限。

如果說在2003年通過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方法將“哄抬物價”入刑,是因為來不及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法律規定。那麼在非典過去16年之久,為什麼依然沒有通過修改法律,使“哄抬價格”入刑合法化?目前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哄抬價格”入刑的規定,不符合《立法法》、《價格法》的要求。立法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二、標準與現實脫節,執法效果存爭議

拋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是否合規不談,上述“哄抬物價”的標準同樣存在一定的問題。

對於哄抬價格行為的認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0年2月1日出臺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該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在於,僅僅考慮了進銷差價率,卻沒有將在疫情以及春假假期期間,人工成本等成本的大大升高考慮在內。特別是根據該公式(進銷差價率=進銷差價除以進貨價格乘以100%),當進貨價格並未大幅提升時,即便人工成本升高,經營者也不得提高銷售售價。這將使特定情況下,經營者可能“越賣越虧”。在急需提高防疫產品的生產、流轉效率的特殊時期,該規定顯然不利於提高經營者的積極性,調動市場經濟以穩定口罩供需關係。

而且,部分省市除了上述規定以外,還對購銷差價率進行了封頂式的規定,如吉林省政府在2020年2月8日發佈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民生商品價格管理的通知》,規定“……購銷差價率不得超過25%”,安徽省則出臺《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的若干措施》,規定“進銷差價率超過30%的,按照哄抬價格行為依法查處”,而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新冠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指導意見》,更是規定“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正是因為有這樣的規定,才會出現某地藥房以0.6元/只購進口罩以1元/只銷售,結果被以“哄抬價格”為由依法查處的案例。究其原因,不僅僅是標準太低,更是因為標準沒有考慮人工成本上漲等因素。

普法文章|“哄抬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更為嚴重的是,實際上此類不合理標準,有可能使當事人陷入刑事風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及上述司法解釋,“哄抬物價”是作為“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入罪的。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對於認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刑事立案標準,包括了: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當經營者在疫情期間出現“哄抬價格”行為,而非法經營數額又在五萬元以上時,就可能產生刑事風險。又基於“哄抬價格”的認定方法不合理,甚至可能出現錢沒賺、人被拘的風險。至於自身“沒有賺到錢”,則已經屬於立案後的辯護理由,不僅僅需要客觀證據的支持,而且在現實中還可能出現偵查機關機械適用立案標準規定,即便經營者證明自身並無暴利仍然繼續立案羈押的可能性。


綜上,在疫情期間,將“哄抬物價”入刑,可能有其現實迫切性,但是作為法治社會,法條之間的銜接同樣要做到合法,界定標準制定也應當要科學、合理,不能簡單的一刀切。既然在03年疫情期間,我們已經體會過一次此類行為入刑的現實迫切性,那麼立法者則需要好好反省,為什麼16年來,都沒有將該項內容在“法律”層面予以確立,並且應當在合適的時間,及時予以糾正。


普法文章|“哄抬價格”入罪,合法、合理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