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審議 委員再建議“非婚同居”入法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0月22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有委員再度建議,“非婚同居”入法,民法典應對“非婚同居”作出原則性規定。

今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就有部分委員建議“非婚同居”入法,但是本次會議審議的三審稿,並未對“非婚同居”作出規定。本次會議開幕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曾回應說,從目前情況看,法律上明確規定同居這個問題的時機還不成熟。“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個社會上還遠未形成共識。如果法律上對同居制度予以認可的話,將會對現行的婚姻登記制度形成較大的衝擊。”

不過,22日分組審議草案時,有的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法律還是應對“非婚同居”作出界定。委員韓梅就建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對非婚同居關係作出原則規定。“目前,非婚同居的現象呈快速上升趨勢,與此相伴,產生的糾紛也大幅增加,比如財產繼承問題、孩子的問題等,亟須立法來解決,建議考慮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趨複雜化的現狀,在立法中作出適當回應。”

委員張伯軍也談到,草案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的表述,建議明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中“同居”的法律含義。因為“同居”缺乏法律界定,在司法實踐當中認識不一,判決尺度難以把握,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黎霞是一名律師,她表示,草案三個條款提到了“同居”,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但是,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是否需要穩定的與他人居住在一起才可認定同居呢?還是必須以夫妻名義居住呢?“如果說今天跟這個居住一段,明天又換一個人,這種是否屬於我們這個法律規定中所規定的與他人同居?如果對於與他人同居的定義不明確,將會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執行。”

“建議對事實婚姻問題進一步研究一下”,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夏吾卓瑪說,我國存在事實婚姻,這是不能迴避的現實問題。“他們雖然沒到民政部門登記,但是‘辦過結婚酒席’後,男女雙方就以夫妻相處,生兒育女,居家過日子,也得到周圍群眾的認可。長期以來,我們在立法上一直都是迴避這個問題。由於事實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導致一些舉辦婚禮後多年在男方家庭中生兒育女的婦女不能享受到合法妻子的權利,受到損害最大的是處於同居關係中的婦女,特別是同居關係破裂後的女方。”夏吾卓瑪說。

夏吾卓瑪提出,民法典各分編編纂,是對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進行完善的好機會,“我們應該正視當今社會婚姻家庭複雜化的現狀,適當回應社會現實對法律的需要。我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是否可以更進一步,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到法律規範的框架內,並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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