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浙江慈溪法院審結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告人最高獲刑11年

近期,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四名被告人因犯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分別獲刑。

浙江慈溪法院審結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告人最高獲刑11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郝某引在慈溪龍山鎮,通過其安徽籍身份與老鄉李某貴、曹某新結識,後又吸納當地人李某,形成了以被告人郝某引為糾集者、被告人李某貴、曹某新、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違法犯罪團伙。

2017年,郝某引為非法獲取財物,非法插手一起民間糾紛賠償,要求受償方對賠償款漫天要價,並指使被告人李某貴等至賠償方住處用電話、上門傳口信等方式恐嚇,施加壓力。在賠償方被迫賠償50萬元後,郝某引以調解期間多次跑關係疏通、請客吃飯花費巨大為由從賠償款中強行扣下24萬元,言語威脅受償方不得對賠償金另有想法。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間,郝某引糾集李某貴、曹某新、李某等人以現場百家樂和紙牌梭哈形式開設賭場,招攬眾多人參與賭博,幾人分工負責,郝某引從中抽頭非法獲利30餘萬元,曹某新非法獲利5000餘元,李某貴非法獲利700元。李某貴還多次因瑣事隨意毆打他人。

浙江慈溪法院審結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被告人最高獲刑11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郝某引、李某貴、曹某新、李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龍山鎮實施非法插手民事糾紛,開設賭場、滋擾恐嚇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治安,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最終,法院依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自首情節、到案後表現以及社會危害性等情況,判決:

被告人郝某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7萬元;

被告人李某貴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被告人曹某新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退賠被敲詐勒索的被害人經濟損失,因開設賭場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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