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一份迟来的轻微伤鉴定

一起2015年发生的寻衅滋事案

报案后,滋事双方却私下和解

时隔两年多

尘封的案件再度被翻开

能否立案?

一份“迟来”的轻微伤鉴定评定

成了关键点......

一份迟来的轻微伤鉴定

疑问

“案件发生在2015年,当事人的轻微伤医学鉴定开据时间却是2018年。”

通化县检察院检察官

“案件发生在2015年,当事人的轻微伤医学鉴定开据时间却是2018年。”近日,通化县检察院检察官孙英杰受理的一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沈某寻衅滋事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均显示该案事实清楚。

不过,翻阅案卷时,一个细节却引起了他的注意。在审核该案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他发现,本案发生在2015年12月,被害人的轻微伤医学鉴定时间显示的却是2018年3月,而且鉴定依据材料仅仅是案发当时被害人住院的病历诊断,并没有案发时被害人受伤部位的照片。时隔两年多,仅凭病历诊断没有其他证据相辅佐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有效,他的内心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案件回放:随后,他联系案件办案人了解到,2015年12月,案发当晚被打伤一方(也就是上述被害人)就及时报案,公安随即出警并进行了初步调查,之后由于被打一方与张某、沈某私下进行和解,被打方得到赔偿后,态度发生转变,对遭受的损伤不同意做司法医学鉴定,所以该案也就被搁置了。直至2018年3月张某涉嫌一起涉恶案件,该案件才又被翻起。经当年本案中被害人的同意,才有了这份“迟来”的轻微伤医学鉴定

一份迟来的轻微伤鉴定

了解该情况后,针对该案件通化县检察院启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大家认为应依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的内容来确认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该释义明确“对轻微伤的鉴定时机需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根据这个释义,本案定案的重要证据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显然已经失去了最佳鉴定时机,其得出的结论没有证明力,从而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带着这样的意见,孙英杰及时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及法医进行沟通,法医表示不掌握这个标准释义,如果根据该释义,那么本案作出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确实没有证据效力。据此,侦查机关主动将该案撤回,成功防止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

近年来,通化县检察院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树立检察机关在诉前的主导地位,强化检察监督,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审查思路,把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审查重点,真正做到保证案件不带病批捕,不带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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