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濰坊人人法務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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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交織在一起,使得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難以界定,這是近幾年來對此罪名的解釋和適用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的主要原因。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濰坊人人法務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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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中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不僅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還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如果上述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非法手段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中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由於貸款需求的擴張,各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現象已愈益突出,這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衝擊,因此,本法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之後將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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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裡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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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及其他規定: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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