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现行《婚姻法》:女性要保护婚姻中权益,这两项财产制度需要了解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两种: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一、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1)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主要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


现行《婚姻法》:女性要保护婚姻中权益,这两项财产制度需要了解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⑥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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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使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是共同共有关系,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平等的。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②包括:

★民法表见代理制度在婚姻法中的运用: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在婚姻法中的运用: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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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能协商一致的,一方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原则上不予支持。

例外:《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拆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一直,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1)夫妻一方财产的范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自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我国法定财产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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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财产制

(一)范围和形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效力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应当知道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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