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怎樣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3則

怎樣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一,要建立健全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按期換屆選舉。

第二,要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要負責地答覆。

第三,不得搞“保證”選舉。選舉人有權對候選人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選舉人不選已確定的候選人,另選他人或選自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每個黨員或黨代表,應該正確對待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應該尊重別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尊重多數選舉人的意志。

第五,有關的黨組織對於侵犯選舉人與被選舉人權利的行為,應嚴肅處理。

在選舉中如發現搞非組織活動,以及追查選票、虛報票數等違反黨章和有關黨內選舉條例行為的,要立即制止,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黨代表大會與黨代表會議有什麼區別?

第一,黨代表大會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的代表會議不是黨的領導機關,它只是在黨的中央委員會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任期內有重要問題需要及時討論解決時,由同級委員會召集的重要會議。

第二,代表名額的決定和產生辦法不同。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代表一般由下一級組織召開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不需要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部分代表可不採用選舉辦法產生。

第三,職權不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修改黨的章程;選舉中央委員會;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為什麼強調在社會組織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中介組織以及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等。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社會組織快速發展,已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在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略佈局中,社會組織承擔著重要任務,同時社會組織自身發展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對於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更好發揮作用;對於把社會組織及從業人員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不斷擴大黨在社會組織的影響力,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都具有重要意義。黨章強調要在社會組織中設置黨的基層組織,這是立足新的世紀,擴大黨的工作的覆蓋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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