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為了維護公民的公共利益,法律的規定無處不在。其中,有些大家司空見慣的行為,實際上確實違法的;而有些行為,罪犯明知道是違法的,卻以為那是小罪,不以為然。
在《刑法》中,有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其實是很重的,但是往往難以引起人們的重視,比如說以下3種:
1、破壞電力設備
這種行為在20世紀是很常見的,很多偷電線去賣錢,根本沒有想過這種行為帶來的危害,認為這只是一個小問題,打不了把賣電線得來的還回去就好了。
為了禁止這種行為,我國做出了許多努力,包括改變電線的搭建地點、完善相關法律等,但目前這種行為依然存在。這種大家認為是“小問題”的違法行為,實際上判刑不低於3年!
2、聚眾鬥毆
這個現象就實在是太常見了!誰都有與人發生小摩擦的時候,有的人言語不合就會直接發展成身體衝突,甚至叫上一大堆“幫手”去報仇;青少年受環境影響,跟風暴力行為,也喜歡拉幫結派尋釁滋事。
這種行為其實是違法的,一旦造成事故在判決中就不是“有點矛盾”這麼簡單了,如果被認定為聚眾鬥毆行為,最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若打鬥雙方中有人攜帶管制器械(刀具等),屬於持械聚眾鬥毆,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3、入戶搶劫
不是說搶劫不是大事,但“入戶”與“非入戶”在量刑上的差別是很大的。有的人認為,都是搶劫,判刑是差不多的,實則不然,根據《刑法》第263條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入戶搶劫的,則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論判刑是輕是重,公民都不應該越過法律的紅線;刑法規定的最終目的在於公民約束自身,知法守法,不做違法犯罪危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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