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合同與票據開具不相匹配的風險:不能抵扣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合同與票據開具不相匹配,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合同中的銷售方、收款方和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個單位;

(2)發貨方、收款方、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單位;

(3)勞務提供方 、收款方、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 單位。

實踐中出現銷售方、收款方、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個單位,從而導致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的幾種情況。

合同與票據開具不相匹配的風險:不能抵扣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情況一的涉稅分析:

圖中顯示:銷售方、收款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方(供應商),開票方是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方(供應商),出現了銷售方、收款方與發票開具方不是同一單位的情況,採購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而且該張4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合同與票據開具不相匹配的風險:不能抵扣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情況二的涉稅分析:

中顯示:收款方、銷售方是一般納稅人的材料供應商總公司A,發票開具方是總公司A的分公司B,出現了銷售方、收款方和開具方不是同一個單位的情況,採購方獲得的一張10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而且該開票行為是一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合同與票據開具不相匹配的風險:不能抵扣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情況三的涉稅分析:

圖中顯示:收款方、銷售方是一般納稅人的材料供應商A,發票開具方是與公司A同一老闆的材料供應商B,出現了銷售方、收款方和開具方不是同一個單位的情況,採購方獲得的一張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而且該開票行為是一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合同與票據開具不相匹配的風險:不能抵扣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情況四的涉稅分析:

圖中顯示:發票開具方、銷售方是一般納稅人的材料供應商A,收款方是一般納稅人的材料供應商A的法人代表,出現了銷售方、收款方和開具方不是同一個單位的情況,採購方獲得的一張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票款不一致的情況,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

企業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和企業所得稅時,成本發票的開具必須與經濟業務合同相匹配。例如,供應商開具“材料一批”、彙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要求供應商在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加蓋發票專用章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彙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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