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離職證明這麼重要,怎麼可以亂寫這一項!

最近,

小明為了一張n年前的“

離職證明

非常煩惱……

離職證明這麼重要,怎麼可以亂寫這一項!



佛山戶籍的他,

想註銷廣州公積金賬戶取出個賬裡錢,

卻必須出具在廣州的公司的離職證明……

小明手上偏偏沒有這份證明。

該怎麼辦呢?

離職證明有四個作用:

1、證明在上家單位的工作時間及經驗等;

2、證明已經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了;

3、作為申領失業保險及轉移社保的證明;

4、做為是否錄用的依據之一。

首先我們要明確,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上應該寫什麼內容,也是有法律約定的,不能隨意亂寫。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引用條文可知,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僅限於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對於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能力、品行等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假如用人單位寫了這些法定外的內容,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離職證明何時開具

根據法律規定,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在實操中,可以在工作交接完畢,離職手續辦理完成後開具。

但是這裡要注意,假如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拒絕開具離職證明的。因為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二、離職證明內容應當寫什麼

1、離職證明應當並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內容,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而且必須經過員工本人許可,不能隨意添加。否則,離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公司依法重新開具。

3、根據我國失業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對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社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則是人社部門判斷依據之一。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惡意歪曲事實,對勞動者作出負面評價

4、對於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應當在離職證明中註明,以便新用人單位能夠清楚地瞭解到這方面的信息,規避由此引發的勞動糾紛。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離職證明這麼重要,怎麼可以亂寫這一項!

離職證明

茲證明×××(先生/女士)(身份證號xxxxx)曾在本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屬自願/非自願離職性質。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相關離職手續已辦妥/相關工作尚未交接完畢。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遵從擇業自由/該員工與本公司簽署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自xx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本公司及本公司關聯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提供服務。

備註:

本證明書一式三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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