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姚村鎮南溝村的趙朝軍借款20萬元不還!

案情介紹:原告李殿周訴被告趙朝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被告趙朝軍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殿周借款20萬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趙朝軍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殿周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趙朝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姚村鎮南溝村的趙朝軍借款20萬元不還!

失信被執行人:趙朝軍

性別:男

年齡:45

身份證號:41052119720720851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鎮南溝村

立案時間:2016年11月21日

執行案號:(2016)豫0581執246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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