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殿周訴被告趙朝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被告趙朝軍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殿周借款20萬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趙朝軍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殿周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趙朝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趙朝軍
性別:男
年齡:45
身份證號:41052119720720851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鎮南溝村
立案時間:2016年11月21日
執行案號:(2016)豫0581執246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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